首页 政务公开 > 政府公文 > 行政规范性文件

洛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时间:2025-09-17 10:36 来源:

  各乡(镇)人民政府、永宁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洛阳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6号)有关要求,县政府对2025年3月31日前以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洛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宁县经济困难失能老人补贴发放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2017〕95号)等25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二、《洛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宁县涉企检查收费审批备案制度的通知》(宁政办〔2018〕30号)等1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宣布废止(失效)。

  三、对《洛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宁县治理城市规划区内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办〔2019〕2号)等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

  各部门要对照清理结果,做好有关配套文件清理和衔接工作。凡宣布废止(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在本决定印发之前文件标识有效期已经届满的,以原文件规定为准);对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修改;对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实行动态管理,在执行过程中需进行清理的按规定程序及时提出意见报县政府。

  附件:1. 洛宁县人民政府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5件).wps

  2.洛宁县人民政府决定废止(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14件).wps

  3.洛宁县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3件).wps

       附:《洛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