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洛宁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永宁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洛宁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洛宁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后管理,保证工程良性运行和持续发挥效益,根据《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水农〔2015〕306号)和《河南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3号)等政策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范围内由国家投资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运行管理,包括乡镇集中供水工程、单村(行政村或自然村)集中供水工程及跨村集中供水工程等。
城市供水管网覆盖农村范围内的供水、用水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城市供水管理有关规定。
第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的总体要求是:加强饮水工程运行管理管护,保障农村居民生活饮用水安全,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
第二章 运行管理体制
第四条 为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县水利局、财政局、卫健委、生态环境局、发改委、审计局、供电公司等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相关工作。
县水利局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的行业主管及技术指导部门,负责组织研究、制定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运行情况进行指导和技术服务。
县卫健委负责农村供水卫生监督和水质监测。
县生态环境局负责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
县财政局负责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基金的筹集及其专账的监督检查。
县发改委负责供水水价的核定和监管。
县审计局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基金的审计。
县供电公司负责供电保障、优惠电价政策落实及其监管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监管本辖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工作,落实管理制度。
村民委员会配合监管本行政村及其所属自然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工作。
第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饮水安全工程投资渠道、工程规模,因地制宜,组建运行管护单位或运行管护人员。农村饮水工程所有权人应当与运行管护单位或运行管护人员签订管护协议,依法依规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各运行管护单位或运行管护人,应当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可行的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工程维修、养护、用水、节水、水费计收、水源保护、水质监测、安全、财务等各项管理制度,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第七条 农村供水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群众自愿,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公共参与、建管并重,规模发展、分散补充,安全卫生、节约用水”的原则,推进标准化建设、公益化服务、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
第三章 水源、水质管理
第八条 县水利局应当加强水源调度和优化配置,优先利用地表水、科学配置外调水、合理取用地下水,提高农村供水稳定性。
在农村供水水源不稳定地区,因地制宜建设稳定可靠的农村集中供水水源工程。
规模化农村供水工程应当配置应急或者备用水源。
第九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应当根据饮用水水源地的不同情况,分类依法划定水源保护区或者水源保护范围,并设置保护标志,明确保护措施,确保饮用水安全。
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清洗装贮过有毒有害物品的容器、车辆;
(二)向水体倾倒、排放生活垃圾和污水以及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物质;
(三)堆放生活垃圾、工业废料等有毒有害物;
(四)使用含磷洗涤剂、化肥、农药;
(五)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
(六)设置畜禽养殖场、肥料堆积场、厕所;
(七)人工投放饲料进行水产养殖;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的活动。
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禁止活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条 水质检验
(一)运行管护单位应建立水质检验制度。运行管护单位不能自行检验的项目应委托具有生活饮用水水质检验资质的单位进行检验。
(二)水质检验项目和频率应根据原水水质、净水工艺、供水规模确定,并不得低于《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相关要求。
(三)检验结果超出水质指标限值并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时,应立即重复测定,并增加检验频率;水质检验结果连续超标时,应查明原因,并采取有效水质处理措施防止疾病发生及流行,必要时可提请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介入,并启动相关工作预案予以处置。水质检验记录应完整清晰并存档。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农村饮用水水源不受破坏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农村饮用水水源的行为进行检举。
第十二条 县水利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县卫健、环保等相关部门,制定农村供水水质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经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运行管护单位应根据所在地供水水质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方案,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章 工程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运行管护单位应当成立维修队,供水区公布服务电话,建立全天候服务和保障制度;对不具备自行维修、维护能力的供水单位,可委托有专业维修队的供水单位或其他有资质的维修服务公司定期维修,逐步实现维修、维护服务的社会化和市场化。
第十四条 运行管护单位每天应记录水源取水量,定期观测取水口水位变化情况;及时清理取水口处的杂草及其它漂浮物;汛期应对洪水危害予以防控。
第十五条 运行管护单位每天应记录供水量,供水管理站应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相关构筑物内部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清洗消毒。
第十六条 供水泵站工程管理应符合《泵站技术管理规程》(SL255)的有关规定。机电设备每月应保养一次,停止工作的机电设备每月应试运转一次。水泵每年或运行累计达到2000小时,应将水泵泵管从井内提出检修保养一次;对压力罐体外每年进行一次除锈刷漆;应经常巡查机电设备的运行状况,记录仪表读数,观察机组的振动和噪声,发现异常,应及时排查处理。
第十七条 供水主管线应设立明显的指示标识,管线范围内严禁植树、取土、堆放重物或新建永久性建筑。每年应对管道附属设施检修一次。
第十八条 管网上新开供水口,改建、扩建或拆迁用水设施,必须经运行管护单位同意,并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报县水利局备案,由专业人员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口,拦截抢占水源。未经运行管护单位同意,用户不得私自从配水管网中接管,不得私自更换水表和移动水表位置。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改建、迁移、拆除、破坏和侵占、危害供水设施,发现上述行为时,管理人员要及时制止,并责令行为人采取补救措施。
第五章 供水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农村集中供水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保证安全稳定供水:
(一)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二)建立健全工程安全运行管理制度,实行规范化管理;
(三)供水水质、水量和水压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四)在供水管网入户处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经检定合格的计量设施,依照合同约定计量收取水费;
(五)建立取水、供水统计制度,按照规定报送取水、供水统计数据;
(六)建立规范的供水档案管理制度,保护用水人信息;
(七)设立供水事故抢修电话,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用水人监督。
第二十一条 由于施工、维修等原因需要停止供水时,供水单位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户做好准备;发生不可预测事故可能较长时间影响群众生活用水的,由村委报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启动应急送水方案。
第六章 水价核定与水费征收制度
第二十二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水价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分类确定农村供水价格。
(一)城乡一体化供水工程供水价格。以城镇(含县城、乡镇)水厂为水源,通过供水管网向农村延伸或与农村原有供管网连通的方式实现城乡一体化供水的地区,向农村供水的价格执行所在城镇的水价标准,并逐步推行居民生活阶梯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二)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供水价格。具备完整制水设备和输配管网的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由工程经营单位(含个体经营者)与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协商确定供水价格。
(三)农村分散式供水工程供水价格。由村级组织管理以及村民自建自管的分散式供水工程,由工程经营单位与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按照实际发生的供水成本,通过村民民主议事机制协商确定供水价格。
第二十三条 水费征收实行计量收费,用水户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运行管护单位足额缴纳水费,运行管理机构要定期对水价、水量、水费收支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监督。水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应接受审计和水利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运行管护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为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久稳定运行,根据有关政策,设立洛宁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基金。
资金使用严格按照《洛宁县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基金管理使用办法》(宁政办〔2024〕3号)执行。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私自改建、破坏和侵占、危害供水设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洛宁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宁政办〔2017〕3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