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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规范砂石资源及矿山废石利用管理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9-06-18 01:30 来源:洛宁县政府

  宁政办〔2019〕14号

  为保障全县砂石资源及矿山废石开发利用依法规范有序,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全县砂石资源及矿山废石利用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积极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正确处理保护环境与资源开发的关系,促进生态环境与经济建设和谐发展。

  二、管理目标及原则

  按照“综合施策、源头治理、全面规范”的整体思路,进一步健全砂石资源及矿山废石长效管理机制,减少砂石及矿山废石生产经营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和污染,促进全县砂石资源及矿山废石规范有序利用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一)生态优先。采取合理规划开采点、严格企业准入、加强生产监管、强化生态修复等措施,着力保护矿山资源,维护全县生态环境。

  (二)科学规划。科学确定砂石资源开采点和矿山废石利用点,石料加工企业选址必须符合当地村镇建设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审批不得擅自建设。

  (三)综合利用。鼓励企业采用先进适用技术,推进矿山废石综合利用,通过扩大综合利用产业规模,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四)依法管理。对现有砂石资源开发及矿山废石利用存在的违规违法开采、违规加工、违规设点、废水超标排放等问题开展集中整治,依法依规全部停产整顿。

  三、管理内容

  (一)河道外砂石资源管理

  河道外开采利用砂石资源的单位或个人,严禁占用基本农田、耕地和林地。任何集体组织或个人不得私自出租、变卖土地、荒山、滩涂地用于砂石资源开发。

  (二)矿山废石利用管理

  按照《河南省露天矿山综合整治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对废物治理要研究制定废石废渣综合利用计划,出台响应鼓励优惠政策,推动社会企业投资开展废石废渣综合利用,消除废石废渣造成的环境问题”规定,结合洛宁实际,依法开展全县自然保护区外砂石资源及露天存放的矿山废石(不含氰化矿石废渣、尾矿库尾渣)循环利用和监管。

  1.质量检测。矿山企业要提交由独立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矿山废石材料质量检验报告,确保砂石产品符合建筑材料质量标准要求。同时,县住建等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随机对矿山废石质量进行抽检,不合格的责令停止废石生产销售。

  2.核定容量。矿山企业要向县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等部门据实申报矿山废石现有存量、预期年度增量等数据,由县自然资源、应急管理、林业等部门组织人员现场核查,测算矿山年度可循环利用废石数量,编制全县矿山废石循环利用总体规划,明确划定可利用区、禁止利用区,并向社会公布。

  3.合作方式。按照全县矿山废石循环利用总体规划,由矿山企业自行选择具备相应资质要求的石料加工企业(符合规划、用地、安评、环评等要求,日处理废石能力达到一定规模标准)进行合作,原则上采取就近销售,双方签订合作协议后要按规定向县自然资源局备案。

  4.生态修复。矿山企业堆存废石造成环境破坏的,矿山企业应按照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进行治理,确保林地恢复、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达标。

  5.准入管理。石料加工企业必须要有合法稳定的原材料来源,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依法取得用地、规划、环评、安评、林地使用、运输等相关手续。

  6.生产规范。石料加工企业必须采用封闭式有效除尘模式生产,实行废石遮盖及砂石料封闭运输,严禁扬尘撒漏,污染环境。

  7.安全管理。矿山企业和石料加工企业要落实好生产经营各项安全措施,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8.税费征收。矿山企业和石料加工企业应分别按矿山废石、砂石产品销售收入依法足额缴纳相应税费。

  四、工作职责

  乡(镇)政府: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矿山企业、石料加工企业的日常监管,对违法采砂和违建石料加工厂及时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协助县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行政执法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全县砂石资源及矿山废石利用管理工作,对石料加工企业使用土地进行监管审核;负责查处无证采矿、非法开发利用砂石及尾矿资源、非法占用和破坏耕地进行采砂采石及石料加工等违法行为。

  县林业局:负责全县林地范围内砂石资源开发利用监管,依法查处毁坏林地、林木和在自然保护区内采砂、采石等违法行为。

  县环保局:负责砂石资源及矿山废石开采加工的环保审批;对砂石资源开发利用生产经营企业的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使用情况进行监管;依法查处违规生产和超标排污行为。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全县石料加工企业执行安全评价的备案管理,依法监督指导新建、改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情况。按照矿山企业的废石量和加工企业生产规模收取相应的安全生产保证金。

  县水利局:负责石料加工企业“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取水许可,依法查处水事违法行为。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石料加工企业所属运输车辆的超载超限查处。

  县公安局:负责砂石资源开发利用治安管理,严厉打击涉及刑事犯罪和阻碍执行公务、扰乱采砂制砂生产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

  县供电公司:依法查处违法用电、窃电进行砂石资源开发利用行为;协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行政执法工作,按程序办理停止和恢复供电相关手续。

  县财政、税务等部门:负责依法足额征缴矿山废石及砂石产品销售收入相关税费。

  县纪委监察委:负责对涉及砂石资源管理违法案件中的违纪违法党员干部进行查处。

  五、管理要求

  (一)加强领导,成立组织。成立县砂石资源及矿山废石利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砂石资源及矿山废石利用管理工作,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县纪委监察委、自然资源、财政、发改、交通、水利、环保、林业、公安、应急管理、供电等部门负责人及各乡(镇)长为成员。

  (二)部门联动,合力推进。各相关职能部门、各乡(镇)要强化配合、协同联动、形成合力,对违反砂石资源及矿山废石利用管理的违法行为开展联合执法、重拳出击、形成震慑,推进全县砂石资源及矿山废石有序开发利用。

  (三)注重舆论,加强宣传。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加大砂石资源及矿山废石利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2019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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