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务公开 > 政策解读 > 政策解读

《洛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砂石资源及矿山废石利用管理的实施意见》解读

时间:2019-06-14 00:03 来源:县自然资源局

  洛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进一步规范砂石资源及矿山废石利用管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是为保障全县砂石资源及矿山废石开发利用依法规范有序,保护生态环境的指导性文件。

  《意见》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积极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正确处理保护环境与资源开发的关系,促进生态环境与经济建设和谐发展。

  《意见》按照“综合施策、源头治理、全面规范”的整体思路,提出五项管理目标及原则。

  一是生态优先。采取合理规划开采点、严格企业准入、加强生产监管、强化生态修复等措施,着力保护矿山资源,维护全县生态环境。二是科学规划。科学确定砂石资源开采点和矿山废石利用点,石料加工企业选址必须符合当地村镇建设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审批不得擅自建设。三是综合利用。鼓励企业采用先进适用技术,推进矿山废石综合利用,通过扩大综合利用产业规模,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四是依法管理。对现有砂石资源开发及矿山废石利用存在的违规违法开采、违规加工、违规设点、废水超标排放等问题开展集中整治,依法依规全部停产整顿。

  《意见》分别对河道外砂石管理和矿山废石利用管理明确管理内容。

  河道外砂石管理内容,即河道外开采利用砂石资源的单位或个人,严禁占用基本农田、耕地和林地。任何集体组织或个人不得私自出租、变卖土地、荒山、滩涂地用于砂石资源开发。

  矿山废石利用管理内容。一是质量检测。二是核定容量。三是合作方式。四是生态修复。五是准入管理。六是生产规范。七是安全管理。八是税费征收。

  《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各相关职能部门工作职责。要求乡(镇)政府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矿山企业、石料加工企业的日常监管,对违法采砂和违建石料加工厂及时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协助县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行政执法工作。

  《意见》针对河道外砂石管理和矿山废石利用管理提出了三个方面的管理要求。

  一是加强领导,成立组织。二是部门联动,合力推进。三是注重舆论,加强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