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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洛宁县政府合同监督管理办法》 (审议稿)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6-08-20 17:04 来源:


一、起草背景及依据

为加快推进法治政府、诚信政府建设,助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进一步规范政府合同的订立、履行与监督管理,平等保护各方合法权益,保障国有资产、财政资金安全和公共资源高效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参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政府合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890号),结合我县实际,我县司法局起草了《洛宁县政府合同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称《管理办法》)。

二、起草过程

《管理办法》已在县政府门户网站进行了为期30天的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征求了财政局、发改委、市场监管局、审计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部门意见。

三、《管理办法》的主要条款

管理办法共有七章,分为总则、合同管理职责、合同订立、合同履行、合同归档与备案、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和附则部分。

总则部分主要明确了政府合同的行政主体范围及政府合同的主要类型,其中第六条规定,在通常情况下,框架协议、战略合作协议由县政府签订,涉及具体项目的合同,一般由县政府相关部门或县政府指定机构与合作方签订。

合同管理职责部分明确了县司法行政部门作为承担县政府法制审核职能的机构,负责全县政府合同管理的统筹指导、制度建设、业务培训及监督检查,牵头组织实施本办法。各部门法制机构或承担法制职能的机构具体负责本部门及下属单位的政府合同管理工作。县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国有资产监管、住房城乡建设、公共资源交易、审计、市场监管按照各自职责履行相关责任。其中第十条内容要求各部门在合同签订前,应进行充分调研,注重核实合同相对方主体资格、资信及履约能力。

合同订立部分,分别对合同必备条款、县政府合同签订程序、合法性审查需提供的材料、合法性审查内容、审查时限及订立政府合同的禁止事项进行了具体明确。其中第十三条规定了政府合同不得使用阴阳合同、口头合同,不得先履行后签约。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合同文本中不得违规约定财政资金兜底、违规承诺优惠政策、设置地方保护、市场壁垒条款,是落实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要求的制度保障。

合同履行部分,明确了合同承办部门要切实履行合同签订后的相关责任,及时沟通协调并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签订补充协议,依法保障我政府方的合法权益,保护国有资金、资产安全。

合同归档与备案部分,明确了合同档案的收集与整理相关要求,有助于实现政府合同的全流程监管,有效防范法律风险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部分,明确县司法行政部门可以通过调阅档案和相关资料,对政府合同进行抽查,监督政府合同的管理并定期通报,并明确对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玩忽职守的、因逾期举证或未出庭应诉等不履行应诉职责而导致败诉的、擅自放弃政府方合法权益的、未妥善保管合同档案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附则部分提出,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订立政府合同的,参照本办法执行;县属事业单位、县属国有企业也应当加强对本单位订立和履行合同的管理。

四、解读机构

  洛宁县司法局 66137122

附件:洛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洛宁县政府合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