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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宁县人民政府关于洛宁县储能电站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宁政公〔2026〕2号

时间:2026-03-13 10:17 来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依据土地现状调查情况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洛宁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了洛宁县储能电站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该项目拟征收洛宁县赵村镇张营村集体土地。拟征地范围:东至张营村竹林地,西至张营村旱地,南至张营村竹林地,北至张营村竹林地。

二、土地现状

拟征收赵村镇张营村集体土地2.6531公顷,全部为林地。

三、征收目的用途

拟征收土地用于能源基础设施类建设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第二项征收土地情形。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1.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规定执行,标准为60.75万元/公顷(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社保标准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92号)规定执行,标准为78.87万元/公顷。

2.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25〕47号)规定执行,据实补偿。

五、安置对象、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1.货币安置:征地批准后,将征地补偿安置费和安置补助费,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

2.社会保障安置:征地报批前,严格按照征地面积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筹集标准,足额预存入洛宁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账户。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群众纳入社会保障范围,计入被征地群众社保个人账户。

六、办理补偿登记的时间、地点、方式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的相关证明材料到县自然资源局土地储备整理中心(地址:洛宁县永宁大道137号302室,电话:0379-66235769)办理土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调查结果为准。

七、异议反馈渠道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认为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在公告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县自然资源局土地储备整理中心(地址:洛宁县永宁大道137号302室,电话:0379-66235769)提出书面意见或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或听证申请的,视为无异议。

公告时间:2026年3月13日至2026年4月13日

特此公告

2026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