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务公开 > 政府公文 > 行政规范性文件

洛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的通告

时间:2026-02-09 09:12 来源:

为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进一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切实加强野生动物管理,有效保护野生动物及其重要栖息地,恢复和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研究,现将我县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

洛宁县行政区域范围内。

二、禁猎期

自发布之日起至2031年2月8日。

三、禁猎对象

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河南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和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保护的其他野生动物。

四、禁用的捕猎工具

禁止使用猎枪、军用武器、体育运动枪支、气枪、毒药、爆炸物、土枪、排铳、土铳、地枪、电、地弓、弹弓、粘网、铁夹、钢丝网、弩、变形弩、弓箭、无人机坠箭、电击或电子诱捕装置、猎套、猎夹及其他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和装置。

五、禁用的猎捕方法

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机动车追赶、歼灭性围猎、火攻、烟熏、陷阱、水淹、掏窝、拣蛋、狗撵、播放声音引诱、手捕、挖洞和其他危害人畜安全、危及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生存环境的方法。

六、处罚及其他

违反本通告规定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航空安全保障危及人身安全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猎捕野生动物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有关规定申请特许猎捕证或狩猎证,按规定的种类、数量或者限额、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持枪猎捕的,应当依法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洛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的通告》(宁政通〔2020〕5号)同时废止。

县林业局电话:0379-66231995  

县农业农村局电话:0379-66220001

特此通告。

附件:关于对《洛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的通告》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