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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宁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26-02-04 17:11 来源:

各乡(镇)人民政府,永宁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洛宁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6年1月30日        

洛宁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洛宁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合理控制工程投资成本,确保工程建设顺利实施,依据《洛阳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对《洛宁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涉及工程变更部分做以修正。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工程变更,是指项目自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对施工合同图纸设计在实施阶段所发生的工程规模、技术标准、工作内容、工程数量、结构形式等进行的调整和修改。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图预算经财政评审后,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修改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作为组织项目建设的责任单位,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把前期工作关口,和第三方勘查设计专业机构共同到现场实地勘查后精准编制施工图纸和预算书,对特殊复杂项目财政评审要到项目现场核实审定。

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审批要求实施,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工程建设中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申报、审批。

第四条  工程变更按照变更造价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变更,变更造价以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的变更预算为准。

(一)单项工程变更增加造价在1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为一般工程变更;

(二)单项工程变更增加造价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为较大工程变更;

(三)单项工程变更增加造价在50万元以上的为重大工程变更。

第二章  职责和分工

第五条  工程变更审查单位的职责:

一般工程变更和较大工程变更由项目建设单位分管县级领导组织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审查。重大工程变更由项目建设单位分管县级领导组织会审。

县发改委、住建局、财政局和项目行业主管部门为重大工程变更会审的固定参加单位,其余参加单位由分管县级领导根据工程性质和职能分工确定。必要时组织专家论证。

第六条  实施工程变更相关单位的职责:

项目建设单位是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对项目工程变更进行有效控制、管理、审核及上报,督促工程变更审查意见的落实,负责各类工程变更资料台账整理和管理。

项目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应保证所提交变更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三章  变更内容

第七条  工程变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计文件中错、漏、缺项引起的调整;

(二)施工现场条件等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等技术资料不符引起的现场签证及变更;

(三)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施工方案的变更;

(四)重要材料与设备的改变;

(五)经本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情形产生的工程变更。

因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性调整、合同约定的材料价格调整导致的工程造价增加,不属于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工程变更范围,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执行,不计入工程变更的总金额。

第四章  变更申报、会审和审批

第八条  申报程序

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完成变更的施工图设计,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工程变更的方案、内容、造价等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项目建设单位向分管县级领导提交以下资料:

(一)工程变更审查申报表,须包含项目基本情况、变更原因、责任分析、对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等。

(二)工程变更部分的工程地质勘察资料,工程变更部分的原施工图纸和变更后的设计方案、图纸、工程联系单或技术核定单等。

(三)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工程变更现场影像图片资料等。

(四)会审意见表。工程变更由项目建设单位分管县级领导组织对变更方案的必要性和经济性进行论证,形成会审意见,并委托结算造价咨询机构对变更预算进行复核。

(五)责任追究意见。非客观原因造成的工程变更,须附对相关单位的责任追究意见。

(六)其他必要的补充资料。

第九条  审查及会审程序

(一)工程变更审查及会审由项目建设单位分管县级领导组织。

(二)工程变更会审主要就申请变更内容的必要性、合理性及变更责任追究等情况进行审查。需要进行现场确认的,会审单位应当对现场进行踏勘。申报的变更造价只作为分级管理的依据,工程变更的工程量和造价,最终以竣工结算审核结果为准,竣工结算审核结果应不超过报审金额。

(三)项目建设单位分管县级领导应当在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会审会议。会审单位的审查意见应在会审会议后2个工作日内反馈会审项目建设单位分管县级领导。会审单位半数以上(含)不同意的,变更不予认可。

(四)对于会审单位会审通过的工程变更项目,需项目建设单位重新复核或另行补充资料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完善,逾期不予受理。变更资料齐全后,会审牵头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印发变更会审纪要。

第十条  审批程序

一般工程变更由分管县级领导组织工程变更审查审批,方可按变更内容施工。

较大工程变更由分管县级领导组织工程变更审查,由常务副县长审批后,方可按变更内容施工。

重大工程变更由分管县级领导组织会审(必要时组织专家参与论证),形成一致意见并将会审结果报请常务副县长、县长审签同意、按程序完善审批手续后,方可按变更内容施工,其中变更在100万元以上的按程序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根据审批意见,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工程变更,并留存施工影像、图片等相应资料。

第五章  相关要求

第十二条  遇到自然灾害紧急情况,或出现危及人身、重大财产、项目安全及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时,可参照应急抢险工程相关规定执行。建设单位应在事件发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本实施细则规定补办相关手续。县政府有特殊紧急要求的应急工程,可先实施,后补办手续。

第十三条  如遇特殊情况,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变更审批程序分层级向县政府领导报备,后履行签批手续。

第十四条  未按本实施细则规定程序进行的工程变更,原则上不予认可。会审通过的同一项目,原则上不予再次变更。严禁将工程变更内容进行拆分申报。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按照先追责、后审批的原则,凡非客观原因造成的工程变更,项目建设单位须分析原因,依据相关规定提出责任追究意见,明确对相关责任单位的处理措施后,方可履行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参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在勘察设计合同中约定对勘察设计单位责任的处罚措施。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相互串通,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涉及国家工作人员违纪的,由行政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使用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的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公布前已经实施的工程变更和已竣工项目,按照原有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县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附件1.洛宁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查申报表.wps

附件2.洛宁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会审意见表.wps

附件3.洛宁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批表.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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