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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政策

    凡来洛宁投资的客商,建设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入股等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租地、征地价格实行优惠。

    县外客商投资固定资产在1000万元以上的农业化龙头项目,县政府负责征地,根据用地等级,企业利税情况,每亩地予不超过4万元的补贴,并可享受政策配套扶持。

    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新办非资源型加工性项目,或投资高新技术、高附加值、高利税产业项目,根据项目用地规模和企业带动效益,经县政府批准,可以无偿为企业提供土地。
    外来投资企业以出让方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新办非资源型加工企业,经政府批准,出让全县政府纯收益部分全额返还给企业。

    外来投资企业以租凭方式依法取得闲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新办非资源型加工企业,租金每亩每年不高于1000万元;对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税收高,提供就业岗位多的企业可免收5年租金。

    对按照规划要求投资旅游资源开发的,根据投资大小,地价给予相应优惠。旅游资源和景区可买断或参股开发,独立经营。

    对投资公共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事业的,经县政府批准,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建设用地。
税费政策

    凡来洛宁投资的外来客商(房地产开发除外),除享受国家规定的税费优惠外,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新办非资源型生产性企业,从获得年度起,县财政连续5年拿出新办企业上缴增值税、所得税的县财政所得部分予以奖励,前两年奖励100%,第三至第五年奖励50%.

    外来客商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新建非资源型生产性外来投资项目,前五年县政府免征一切行政、事业性收费。

    对投资3000万元以上,符合洛宁县产业规划,带动作用大的项目,县政府特项特批。

    对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无污染工业项目,我县负责硬环境配套建设,做到“四通一平”,保证企业正常生产,为企业生产及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实行“一厂一策”,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
奖励政策

    设立招商引资专项基金。对为招商引资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简称中介人)给予奖励。

    中介人介绍县外客商不能解救县直接投资,并形成固定资产500万元以上的(矿产资源、房地产开发除外),按引资额的1.5--2%给予一次性奖励。中介人为我县企业、基础设施建设或公益事业引进的计划外政策性无偿资金或无偿捐赠资金,按5--10%给予一次性奖励;使用期一年以上的无息有偿资金,按2--3%奖励。奖金由受益单位支付。对重大引资项目的奖励可以通过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特别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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