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洛宁县省级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湿地公园是指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开展湿地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为目的,经省林业局批准设立,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保护和管理的特定区域。湿地在净化环境、调节气候等方面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被称为"地球之肾",湿地生态系统是国家生态文明重要载体。为加强省级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促进省级湿地公园健康发展,有效保护湿地资源,特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依据
本办法制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林湿发〔2017〕150号)、《河南省湿地保护条例》(2015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河南省省级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豫林保〔2012〕133号、《洛阳市湿地保护条例》(2021年8月洛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21年9月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审查批准)等。
三、主要内容
《河南洛宁省级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解读:
(一)湿地公园适用范围
我县目前有2处湿地公园即河南洛宁西子湖省级湿地公园、河南洛宁洛河省级湿地公园(以下称湿地公园),是经河南省林业局批准建立实施的。
河南洛宁西子湖省级湿地公园范围北至省道S319,南至下峪镇沙沟村,西至故县镇东庄村,东至下峪镇桑峪村。南北跨度8.26千米,东西跨度7.1千米,总面积2156.60公顷。其中湿地面积 1422.06公顷,湿地率 65.94%。
河南洛宁洛河省级湿地公园范围西至刘营村,东至与宜阳县交界处,北至滨河北路,南至省道S319。南北跨度6.26千米,东西跨度28.3千米,总面积1420.65公顷。其中现有湿地面积960.94公顷,湿地率67.6%。
四至界线由县人民政府依法向社会公布,并标界立碑。
(二)主要的保护措施以及禁止的行为
湿地公园内的水体、野生动物、植物植被、地形地貌等生态环境,均属湿地公园的生态资源,应当严加保护。严格控制在湿地公园内采集植物资源,确需在湿地公园内采集植物物种、标本、药材、植物繁殖材料和其他林副产品的,应当经管理机构同意后,在指定的范围、地点限量采集。当对湿地公园内的古树名木进行登记造册,并予以妥善保护。
湿地公园根据规划功能的划分,保护实行分区管理,分级保护。湿地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1、设立开发区、产业园区;
2、围垦湿地、填埋湿地;
3、采砂、采矿;
4、擅自放牧、捕捞、取土;
5、擅自排放湿地水资源或者堵截湿地水系与外围水系的通道;
6、投放有毒有害物质,倾倒废弃物或者排放不达标生活污水、工业废水;
7、破坏野生动物繁殖区和栖息地、鱼类洄游通道,猎捕野生动物;
8、擅自引进、放生外来物种;
9、移动、掩埋、损毁湿地保护设施或者监测设施设备;
10、擅自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11、其他破坏湿地的行为。
(三)湿地公园管理方式
公园管理机构依据与湿地公园保护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依法实施管理。
湿地公园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湿地公园各项管理制度,自觉接受公园管理机构的管理。同时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志愿服务、捐赠等形式参与湿地公园的保护、修复、建设和管理。
四、解读机构
洛宁县林业局 电话:0379-66231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