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洛宁县俊德虹宇矿业有限公司 矿山剥离废石资源综合利用技术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宁环审【2025】17号
洛宁县俊德虹宇矿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8780542344G)委托洛阳市永青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编制的《洛宁县俊德虹宇矿业有限公司矿山剥离废石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专家函审意见均收悉,该项目审批事项已在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位于河南省洛阳市洛宁县底张乡上高村,依托现有破碎筛分生产线在现有厂区内进行改建,不新增用地,
改建后产品为建筑石料和石英料,改建完成后全厂产能不变,其中建筑石料产品为35万吨/年,石英料产品为5万吨/年,该项目总投资1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7.5万元。
二、《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三、你公司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四、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依据《报告表》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噪声、污水、固体废物等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
(二)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及生产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废气:该项目运营期卸料、下料、转运、破碎、筛分等各生产过程需位于封闭的厂房内,生产设备采取相应密闭措施,各工序之间物料传输均采用密闭皮带廊道连接,主要设备产尘点(进料、破碎、筛分)上方设置喷干雾降尘装置,顶部设置集气罩通过抽风管连接至 1 套高效覆膜袋式除尘器收集处理,含尘气体经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
2、废水:该项目运营期生产物料水洗废水、车辆冲洗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后,循环利用,不得外排;生活污水经厂区现有化粪池收集处理后用于厂区绿化、洒水降尘,不得外排。
3、噪声: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
4、固废:该项目运营期生活垃圾设置垃圾桶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进行清运处置;除尘器收尘灰、沉淀池泥渣收集后用于矿区废石场生态恢复,综合利用。
5、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生产车间、厂区道路地面采用水泥硬化防渗措施。
(三)加强环境风险防范,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种环境风险防范、应急处置措施。
五、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新标准和新要求,届时你公司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执行。
六、该项目涉及发改、自然资源、应急等相关部门事项,以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为准。
七、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若该项目逾期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该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必须认真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2025年9月5日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洛阳市洛宁县永宁大道环保局六楼
邮 编:471700
联系电话:0379-66231614
2025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