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宁县食品安全领域违法典型案例通报(第二期)
今年以来,洛宁县市场监管局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纪委监委集中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有关要求,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监管,有效规范了食品生产经营行为。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和舆论监督作用,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觉守法经营,现将洛宁县食品安全领域四起违法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一:洛阳某食品有限公司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拒不改正案
2025年3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该公司原料库发现部分原料不能提供供货方资质证明材料、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警告处罚,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25年4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到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部分原料仍无法供供货方资质证明材料、仍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我局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二:洛宁县某餐饮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2025年5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在操作间冷冻柜内发现“精品鲜冻(预煮肺)”2箱、“精品鲜冻(预煮肠头)”1箱,封口处无生产日期。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我局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精品鲜冻(预煮肺)”2箱、“精品鲜冻(预煮肠头)”1箱;2.并处罚款5000元。
案例三:洛宁县城区某小吃店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案
2025年6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该单位监督检查时,在该单位销售区域发现4袋小九锅巴(五香味)、4袋小九面筋圈(甜辣味)、4袋小九面筋圈(微辣味)均未标注生产日期。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我局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四:洛宁县某敬老院食堂未落实三防措施、留样不规范案
2025年6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该单位监督检查时,发现1.贮藏室缺少灭蝇灯;2.贮藏室门口挡鼠板高度低于60cm;3.食品留样不规范,部分留样数量不足125克。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13.3.1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我局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希望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强化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学习,严格遵守食品原料进货查验、索证索票、食品加工销售、病媒生物防治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整改,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