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宁县通报三期食品安全领域违法典型案例
今年以来,洛宁县市场监管局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纪委监委集中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有关要求,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监管,有效规范了食品生产经营行为。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和舆论监督作用,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觉守法经营,现将洛宁县食品安全领域三起违法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一:洛宁县城区某餐饮服务酒店未定期维护冷藏设施拒不改正案
2025年2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该单位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操作间东头的冷藏柜,外部显示屏不能正常显示内部温度,处于黑屏状态(2025年2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曾检查过一次,发现同样的问题)。当事人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我局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二:洛宁县城区某快餐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案
2025年3月19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单位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在操作间仓库发现:1.型号为22A冷饮杯(生产日期:2020年7月24日,保质期:2年)947个;2.一次性塑料杯(生产日期:2020年11月5日,保质期2年)50个,均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我局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型号为22A的冷饮杯947个、一次性塑料杯50个;2.并处罚款5000.00元。
案例三:洛宁县城区某餐饮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案
2025年4月10日下午,我单位执法人员到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在该单位操作间冷藏柜内发现关老大土豆粉调料3包(其中麻辣味56袋、酸辣味57袋、三鲜味42袋)均已超过保质期。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我局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关老大土豆粉调料”3包(其中麻辣味56袋、酸辣味57袋、三鲜味42袋);2.并处罚款5000.00元。
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希望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内部风险管控,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整改,及时维护保养设施设备正常运行,及时清理过期变质食品,全力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