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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宁县人民政府关于拟征收香山公墓建设及殡仪馆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时间:2024-11-12 15:12 来源:

  宁政公〔2024〕1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依据土地现状调查情况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洛宁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征收范围为永宁街道办事处东关社区,四至范围:东至征地界、西至征地界、南至征地界、北至征地界。

  具体四至以该宗土地的勘测定界图为准。

  二、土地现状

  征收土地总面积4公顷,其中农用地4公顷(园地3.9683公顷、农村道路0.0317公顷)。

  三、征收目的

  拟征收土地用于实施香山公墓建设及殡仪馆改造项目建设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公共事业需要用地征收土地情形。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1、青苗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8〕49号)执行。

  2、土地补偿费: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规定执行。永宁街道办事处东关社区位于4103280101号区片,征地补偿标准为78.750万元/公顷。征地批准后,土地补偿费及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分配使用。

  3、社会保障费用标准: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92号)执行,社会保障费用标准为78.87万元/公顷。征地报批前,严格按照征地面积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筹集标准,足额预存入洛宁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账户,征地批准后用于支付被征地农民补贴。

  五、安置对象、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采取货币安置和社保安置相结合的办法安置。

  六、办理补偿登记的时间、地点、方式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土地权属的相关证明材料到永宁街道办事处办理土地补偿登记。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调查结果为准,请相互转告。

  七、异议反馈渠道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认为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在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永宁街道办事处、县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意见或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或听证申请的,视为无异议。

  公告时间:2024年11月12日至 2024年12月13日。

  特此公告。

  2024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