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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岭乡人民政府关于2023年法治政府建设情况的报告

时间:2024-03-11 09:33 来源:

  2023年,在县委、县政府的坚强领导下,罗岭乡班子成员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发挥党政领导干部“关键少数”示范带动作用,积极主动加强法治教育学习,努力提高法律意识,增强法治素养,不断提高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能力,主动形成从严从实、依法履职的新常态,养成按规矩、按法律办事的好习惯。现将一年来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如下: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情况

  认真学习党的二十大精神,将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用习近平法治思想武装头脑、推动工作。严格落实学习制度,认真参加党委中心组专题学习廉政法规6次,开展党风党纪教育12次。学习强国、河南干部网络学院学习任务高质量完成,进一步提升了个人法治素养。

  二、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

  (一)坚持高点定位,夯实组织基础。罗岭乡党委成立了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班子成员切实履行了党政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建立健全了法治建设、依法行政相关制度并带头严格执行。班子成员深刻认识到新形势下履行推进法治建设具体抓、具体管的职责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学习教育制度化常态化作为推进法治建设的重要举措,对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依法协调、重要任务亲自依法规督办,切实把法治建设的各项要求体现到业务工作和日常管理中,积极为推进法治建设提供坚强组织保障。

  (二)坚持宣传教育,筑牢制度保障。乡司法所邀请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开展“送法下乡”活动10次,邀请县司法局开展“法治文化进讲理”活动2次,村民形成了遇事找村居法律顾问求助的良好习惯。同时,加强普法宣传,利用“陶醉罗岭”美篇号,结合疫情防控政策宣传,发布《违法违规行为承担法律后果》等普法宣传6篇,转发2300人次;利用“4.15全民安全教育日”“11.1《反间谍法》宣传日”,等活动,组织机关干部职工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开展法律知识答题1200人次;在“12.4国家宪法日”等重要节点,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活动,在主要街道、路口、各村(社区)群众集中点悬挂宣传横幅,设置依法治乡宣传点,向广大群众散发宣传手册,发放各类宣传资料600多份,接受群众咨询110余人次,办理群众投诉、倾听群众意见和建议,取得了较好的宣传教育、沟通和互动效果。

  (三)坚持依法行政,深化工作成效。实施一村一法律顾问制度,组织法律顾问为村民化身为基层治理的“好参谋”、村民的“贴心人”。在党群服务中心设立矛盾纠纷调解室,打通了群众纠纷化解的“最后一米”。该调解室秉持依法依理、公平公正的原则,及时邀请法律顾问、调解员从专业、技术、法律等方面,对矛盾纠纷进行调处化解,达到“矛盾不出村”。同时大力提升“网格化”服务管理水平,以“小网格”推动“大治理”,健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2023年,罗岭乡人民调解员李吴凡、讲理村人民调解员韩少军等获得了上级和群众的高度评价。

  (四)坚持高度自觉,彰显法治温度。基层领导岗位上,许多工作实质上是人对人的管理,在工作实践过程中,班子成员坚持知法守法,合理用法,把人性化管理贯穿于日常工作始终,处处体现“以人为本”。工作中,班子成员始终高度自警自省,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始终确保各项工作在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框架内进行,切实做到了依法行政,有法必依。

  三、存在的问题

  一年来,罗岭乡在法治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一)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开展缺乏创新。法治政府建设推进中,树立法治典型、发现亮点不多,对典型经验的发现、总结和推广不够及时,如何在依法行政前提下创新法治政府建设仍需不断探索。机关干部学习主动性不强,将理论知识运用到实践中的意识还有欠缺,思想教育方式方法不够丰富多样,教育效果不高,日常管理和督查有待加强。

  (二)普法的宣传氛围不够浓厚。普法依然以传统方式为主,缺乏新的方法、手段及形式,全民普法的广度、重点普法的深度远未达到要求。宣传形式单一,活动开展受客观条件制约,有时紧时松现象。

  (三)人民调解基层基础较薄弱。人民调解队伍业务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基层调解人员变动大,参加业务培训少,大多数是调解员没有经过较系统的法律知识学习,专业知识欠缺。

  四、下步打算

  (一)在理论学习上下功夫。罗岭乡将密切联系实际,坚持问题导向,坚持政治性、理论性、针对性和指导性,系统把握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精髓,提高运用党的创新理论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的能力,通过精准发力、普法得力、执行有力,多角度、深层次汇聚法治合力,进一步提升全体机关干部整体依法行政意识。

  (二)在创新发展模式下功夫。罗岭乡各二级机构、14个行政村,将开拓思维,积极借鉴并结合实际,总结优秀经验做法,贯彻群众办实事的理念,创新工作模式。

  (三)在矛盾纠纷化解机制上下功夫。继续深入开展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加强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积极开展重点领域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及时化解专业领域的矛盾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