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宁县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构建我县现代产业体系,规范和加强洛宁县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充分发挥其导向作用,吸引优质生产要素向我县重点产业聚集,促进全县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洛宁县产业发展引导资金是县政府设置的财政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引导扶持重点产业项目建设,培育壮大“风口产业”,促进重点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年度额度原则上设为1亿元,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三条 洛宁县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产业导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省市确定的产业发展规划及部署要求,落实县重点产业发展任务。
(二)体现财税贡献。突出产业项目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对我县财税贡献度,综合考虑项目投资强度和实施进度。
(三)促进社会就业。优先支持吸纳就业能力强,能扩大和带动本地就业创业的企业或项目。
(四)突出择优支持。坚持公平公正,重点支持优质产业项目,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注重绩效管理。
第四条 县政府成立由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分管工业的副县长任副组长、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管委会和县发改、科工、财政、自然资源、应急管理、商务、审计、生态环境、民政、文广旅、林业、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县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科工局,其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县科工局负责会同先进制造业开发区管委会、相关部门对产业项目进行筛选、论证、审查和汇总申报等工作,提出专项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安排意见,实施项目绩效评价。
县财政局负责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的筹集、拨付、管理和监督。
县审计局负责审计监督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的收支管理活动、效益情况。
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工作职责参与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相关企业或项目的推荐、评审等工作。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引进和培育壮大“风口产业”,支持全县现代产业体系建设,做优做强矿产品精深加工、轻工制造、生物医药产业;
(二)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实施“三大改造”,开展质量和品牌建设,进行改股上市;
(三)引导现代农业、高端服务、文化旅游、快递物流等产业做大做强,支持中心商务区建设;
(四)经县政府批准的其他需要支持的项目和事项。
第六条 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申报条件如下:
(一)项目属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项目,符合国家、省、市、县的各类专项规划、产业和功能区布局;
(二)项目具有经济效益好、科技含量高、资源消耗少、发展前景好、示范带动性强等特点;
(三)申报对象应在洛宁县注册独立法人企业,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机构,依法经营、按章纳税,财务状况及会计、纳税、银行信用良好;
(四)申报对象近两年未发生生产安全、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未发生负面影响的重大群体性事件,法人未发生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章 资金支持方式和标准
第七条 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的支持方式主要包括投资补助、贷款贴息和资金奖励等。
第八条 对新引进或新上项目,根据洛宁县开放招商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的招商项目引进工作制度,由县政府或县政府授权的相关部门与企业签订协议或合同,约定奖励条件及奖励资金额度。
招商引资签约项目在约定时间内落地,企业新上项目生产厂房及附属设施如期建设完成或企业新上项目投产达产并达到预定经济目标,按照县政府或县政府授权的相关部门企业签订的协议或合同相关约定给予企业奖补,奖补原则上不超过5年。
第九条 对于企业发展壮大的奖补具体标准如下:
(一)三大改造投资
企业所申报项目未获得过国家、省、市、县级财政资金支持且符合条件的项目,按设备投资额的20%进行奖补,单个项目奖补资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企业做大做强
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补10万元,连续3年备案科技型中小企业奖补1万元;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实验室、企业研究中心、众创空间或其他研发平台认定的,分别补助30万元、10万元、5万元。
对首次入评“河南省民营企业100强”“洛阳市民营企业30强”的民营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入选全省100家“隐形冠军”的民营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税收进入“河南省民营企业前50名”“洛阳市民营企业前30名”的民营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完成小升规、入选“专精特新”的企业,在上级部门给予奖励基础上,按照县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标准给予奖励。
(三)质量和品牌建设
1. 对通过自主研发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奖励0.5万元;向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提交发明(标准)专利申请获得授权(注册)后,每件奖励0.5万元;
2. 对新认定“中国驰名商标”以及获得中国商标金奖(商标创新奖、商标运用奖)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 对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评定的申报主体,给予30万元/件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地理标志商标认定的申报主体,给予50万元/件的一次性奖励;
4. 被国家、省认定为质量标杆企业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上市挂牌融资
对在国内主板、北交所成功上市并实现融资的企业,在享受市级以上相关政策规定的奖励基础上,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计划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按进展情况分阶段奖励。通过在县金融工作局备案、同有资质的证券公司签订辅导协议并完成股份制改造的,给予10万元奖励;通过券商内核、获得证券管理机构初审合格意见的,给予20万元奖励;成功挂牌“新三板”实现交易的,给予20万元奖励。
第十条 企业实施重大产业项目进行大额贷款,可给予贷款贴息。项目贷款贴息的方式和额度按照县政府与企业签定的合同或协议约定实行,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贴息总额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一条 由各乡镇(办事处)、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引进的总部经济项目,企业将总部落户洛宁县,按照县开放招商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的鼓励各乡镇(办事处)、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招引总部经济奖励政策执行。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审核
第十二条 项目业主单位(企业)申请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由企业所在乡镇(办事处)、先进制造业开发区负责筛选,并向县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办公室提交申请书及有关材料(申报材料清单见附件)。
第十三条 县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办公室收到项目业主单位(企业)提交的申请书后,应会同相关单位及时进行评审,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第三方进行评审,相关费用在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列支。
第十四条 县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根据评审意见形成汇报材料,及时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长办公会议进行集体研究讨论,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五条 县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办公室会同财政局根据县政府党务会议或县长办公会议纪要按程序进行资金拨付。
第五章 资金监督和管理
第十六条 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应用于企业基础设施建设或扩大再生产。
企业或法人获得的奖补资金,由获奖企业或法人按相关财税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十七条 企业自收到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之日起,原则上五年内不得迁出。违反上述规定的,企业应全额退还收到的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如企业拒绝退还,县政府或县政府授权的相关部门可依法进行追偿。
第十八条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法律法规或有关纪律的行为,按照国家规定对项目单位(企业)及有关负责人给予处罚,限期收回已拨付的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取消项目单位(企业)及有关负责人再次申报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的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0日起实施,由县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洛宁县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宁政〔2020〕12号)同时废止。
附件: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申请材料清单
附 件
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申请材料清单
一、新上项目申报“按期落地”奖补资金需提供的材料
1. 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申请书;
2.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 投资合同书(或协议书);
4. 项目核准(备案)文件复印件;
5. 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用地文件;
6. 企业交纳的用地价款证明;
7. 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二、新上项目申报“按期完成厂房等固定投资”奖补资金需提供的材料
1. 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申请书;
2.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 投资合同书(或协议书);
4. 项目核准(备案)文件复印件;
5. 建筑面积佐证材料;
6. 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三、新上项目申报“经济指标达标”奖补资金需提供的材料
1. 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申请书;
2.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 投资合同书(或协议书);
4. 项目核准(备案)文件复印件;
5. 经济指标完成情况佐证材料;
6. 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四、申报“三大改造投资完成”奖补资金需提供的材料
1. 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申请书;
2.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 项目核准(备案)文件复印件;
4.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5. 项目环评等批准文件复印件;
6. 设备清单及购买合同、发票复印件等;
7. 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五、申报“做大做强企业”或“上市挂牌融资”奖补资金需提供的材料
1. 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申请书;
2.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 企业做大做强的佐证材料或企业上市有关证明材料;
4. 企业法人对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5. 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六、申报“质量和品牌建设”奖补资金需提供的材料
1. 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申请书;
2.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 获取相关荣誉称号证明文件等;
4. 企业法人对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5. 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七、申报“项目贷款贴息”政策需提供的材料
1. 投资合同书;
2. 项目核准(备案)文件复印件;
3.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 银行出具的贷款合同、贷款利息材料;
5. 其他需提供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