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洛宁县景阳镇人民政府景阳镇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宁环监 [2020]123号
洛宁县景阳镇人民政府:
你单位委托河南汇能阜力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洛宁县景阳镇人民政府景阳镇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专家技术函审意见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洛宁县景阳镇南洞村,占地面积为1174㎡。污水处理厂采用A2/O污水处理工艺,规模为日处理生活污水300吨。主要构筑物有:集水格栅池、调节池、厌氧池、缺氧池、好氧池、沉淀池、清水池、污泥池、泵房、加药房、中控室、办公室等。项目建成后主要接纳孙洞社区及沿线居民日常生活产生的生活污水。处理后的尾水通过排放管道排入景阳河,最终汇入洛河。项目总投资237.5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21万元。
二、《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三、按照《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的通知》(环发〔2015〕162号)的要求,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表》,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四、你单位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整改措施和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五、项目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加强厂区厂界绿化,格栅池和调节池加盖密闭处理,并定期洒除臭剂,减少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恶臭气体对外环境的影响,厂界废气排放应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4二级标准要求。
2、废水:项目运营期无生活废水,外排废水主要为污水处理厂尾水,处理后的尾水应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B标准要求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820-2019)一级标准要求后,通过排放管道排入景阳河,最终汇入洛河。做好各构筑物及固废堆场等防渗措施和各处管道防腐措施,及时更换损坏设备,防止污水“跑、冒、滴、漏”,杜绝各类废水下渗对地下水的污染。
3、噪声:项目营运期合理布局高噪声设备,经基础减振、密闭隔声后,项目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1类标准要求,敏感点噪声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1类标准要求。
4、固废:格删渣半个月清理一次,清理后运至附近垃圾中转站处置;污泥由洛宁县污水处理厂清运处置。
5、环境风险: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风险防范措施,建立事故预警、报警系统,加强对进水水质的监测,制定污水处理厂装置操作管理规程,严格执行操作管理规定,及时检修机器设备,保证机器设备正常运行,杜绝环境风险和污染事故的发生。
六、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市颁布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新标准和新要求,届时你单位应按新的排放标准和要求执行。
七、本项目主要污染物控制指标:化学需氧量: 6.57t/a,氨氮: 1.6425t/a。
八、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及时按规定程序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2020年12月28日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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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