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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宁县财政扶贫项目全流程管理办法

时间:2019-09-25 18:52 来源:洛宁县政府

  洛宁县财政扶贫项目全流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做好2019年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农〔2019〕7号)、《国务院扶贫办 财政部印发<关于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开发〔2018〕11号)、《河南省开展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实施办法》(豫办〔2018〕35号)、《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操作手册>的通知》(豫财农〔2018〕143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扶贫资金项目建设,切实管好用好扶贫资金,发挥扶贫项目应有效益,确保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扶贫资金项目是纳入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支持范围内的项目,包括围绕脱贫退出标准的农村基础设施类项目、农业生产发展类项目和农村人居环境改善项目,项目安排不得用于“负面清单”事项。

  第二章 项目适用范围和对象

  第三条 紧紧围绕脱贫攻坚需要,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生产发展项目和农村人居环境改善项目范围内,根据上级涉农统筹整合政策安排使用资金。

  (一)农村基础设施类项目

  围绕改善贫困村和贫困发生率较高的非贫困村(采用2017年底贫困发生率数据)小型公益性生产生活设施条件,支持修建小型公益性生产生活设施、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村组道路等项目。主要包括村组道路、小型水利设施、农村危房改造、安全饮水等项目。

  (二)农业生产发展类项目

  1.指围绕培育和壮大当地特色优势产业,支持贫困人口发展特色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和服务业等相关扶贫产业,支持贫困村通过资产收益扶贫模式发展村集体经济。含光伏电站,扶贫车间,产业化扶贫贷款贴息、扶贫小额信贷贴息等。

  2.指围绕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支持贫困家庭有就业意愿的劳动力接受全日制中高等职业教育、对贫困人口参加短期技能培训和产业发展实用技术培训给予补助。主要包括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教育培训等。

  (三)农村人居环境改善项目

  指正式公布的脱贫摘帽县围绕改善农村基本公共服务条件,支持农村人居生活环境改善的相关项目。主要包括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农村厕所粪污治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公共厕所改造提升等农村人居环境公共设施整治项目。

  第三章 部门分工

  第四条 坚持政府主导、统筹安排、部门协作的原则进行部门分工、落实责任。

  各项目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组织各行业部门编制年度项目指南,对各成员单位上报的年度实施方案进行审核,并确定年度项目实施计划,项目的具体实施与协调推进及绩效考评。

  (二)扶贫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建、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林业、水利、文化广电和旅游、园艺、烟办、商科工等主管部门,负责本单位、本行业的项目库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编制、项目公示公告、项目监管、资金拨付和建立项目后期管护维护长效机制。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作为项目实施单位,负责本辖区内项目库建设、项目实施、项目公示公告、项目初验、项目材料管理归档和监督项目村落实项目后期管护维护。

  (四)各乡(镇)、村负责谋划申报扶贫项目、成立监理小组监督项目实施、项目村级初验、在村级公告公示专栏公告公示项目全流程情况、落实项目后期管护维护责任和建立项目全流程资料。

  (五)财政局负责统筹扶贫资金的预算安排、项目财政评审、资金拨付及资金监督。

  (六)县督查局、县脱贫攻坚督查巡查组协调分工负责全程跟踪督导项目实施进度。

  (七)县审计部门负责扶贫项目结算审计,会同财政、扶贫、发展改革等部门,负责扶贫资金分配使用的监督工作。 (八)各部门负责项目分工

  1.县扶贫办负责车间扶贫、雨露计划、到户增收、科技扶贫及县委县政府安排的其他重要项目;

  2.县发改委负责易地扶贫搬迁、光伏扶贫;

  3.县住建局负责危房改造项目、农村环境卫生整治项目、保洁员公益岗位;

  4.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县贫困村和贫困发生率较高的非贫困村道路硬化项目、贫困村客车通运项目、公路养护员公益岗位;

  5.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产业化扶贫项目、小型农田水利项目;

  6.县林业局负责构树扶贫、造林扶贫项目、牡丹种植补贴项目、艾草种植项目;

  7.县水利局负责安全饮水巩固项目、水利专项扶贫项目和水利河道管理公益岗位项目;

  8.县园艺局负责苹果、沙梨、中草药补贴项目、园艺产业特色种植项目;

  9.县烟办负责烟叶种植补贴和烟叶炕房建设项目;

  10.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旅游扶贫项目;

  各项目主管部门按照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工作安排编制本单位年度项目库和项目实施方案、监管、验收及资金使用管理工作。各乡(镇)政府为项目的实施主体,在县直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按照项目批复保质保量完成项目建设任务。

  第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原则上为乡(镇)人民政府。在征得受益贫困户同意后,项目可由乡(镇)人民政府协议委托受益村民委员会、扶贫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科技推广单位等组织实施。

  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要求落实项目承建单位,签定项目承建责任合同,并将合同文本抄送至县级项目主管部门。

  第四章 项目申报

  第六条 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项目库建设要坚持科学合理,可操作性强,注重服务基层,在使用中不断完善,既体现项目储备功能,又体现管理功能。每年9月份各乡(镇)开始自下而上的谋划次年度项目,11月底前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集中研究确定次年度脱贫攻坚项目。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除集中申报以外,可成熟一个申报一个,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不定期召开会议审定入库。

  第七条 申报主体:原则上以村为单位申报,对跨村、跨乡(镇)项目可分别由乡(镇)、县统一规划,按项目库流程申报入库,纳入项目库统一管理。

  第八条 编制内容:项目申报单位(行政村、乡镇人民政府)填报项目实施方案。申报实施方案应有以下基本内容:项目类别、项目名称、预算资金、实施地点、实施期限、建设任务、责任单位、受益对象、带贫减贫机制、绩效目标和受益户名单等情况。各责任部门申报扶贫项目预算时必须同步设置绩效目标,并将绩效目标申报表及时报送县扶贫部门,未设置绩效目标的项目,不得进入下一步预算流程,未按照要求设定绩效目标的项目,原则上不得纳入扶贫项目库,未进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安排使用扶贫资金;确需支持的项目,要按规定程序入库后再批准实施。扶贫部门在按照规定批复项目同时批复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

  年度预算执行终了,相关部门应当组织资金使用单位开展绩效自评,填报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对未完成目标的分析原因提出下一步改进措施,并将绩效自评结果及时报送县财政部门和扶贫部门。

  第九条 项目库确定以后,各项目主管部门要及时将项目录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管理系统并及时采集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竣工后扶贫效果和跟踪情况等信息。

  第十条 申报程序

  1.编制指南。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根据脱贫攻坚工作目标任务,组织相关项目主管部门编制项目库申报指南,由各行业部门提供样本,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统一发布。各乡(镇)人民政府对照指南要求对各行政村进行培训,由行政村申报。

  2.村申报。村两委和驻村工作队在认真分析本村致贫原因、资源禀赋和脱贫需求的基础上,按照“四议两公开”工作法确定村级申报项目,按照《洛宁县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要求在村内公示专栏上公示,无异议后上报乡(镇)政府。

  3.乡审核。乡(镇)要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必要性以及建设内容、预期效益、贫困群众参与情况和带贫模式等进行审核,审核后在乡(镇)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项目类别分类编制完善的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要详实具体、科学合理、可操作性强,项目实施方案按照类别分别报县级项目主管部门。

  4.县审定。行业主管部门要对乡(镇)报送项目的科学性、合规性、可行性进行论证,必须组织人员对项目进行现场勘查,切实提高项目申报质量,确保可以随时开工。根据行业部门定额标准确定应支持的扶贫资金规模,按照项目轻重缓急排序,以论证报告形式报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结合脱贫攻坚规划及整合资金计划规模,合理审定项目库储备规模,同时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项目库。县脱贫攻坚项目库确定后,在县政府网站进行公示。

  5.各级公示时间每次不少于10天。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一条 项目主管部门对照项目库,筛选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形成实施方案报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研究批复。

  第十二条 项目批复。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核项目主管部门报送的项目实施方案,批复下达项目实施计划,项目即可进入实施阶段。审核未通过的项目,主管部门按照修改意见进行修改直至通过。项目计划批复文件下达后5个工作日内,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乡(镇)对批复项目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 主管部门在收到项目批复后,必须按照项目计划批复的时间期限倒排工期,逐个项目明确设计、评审、招投标、开工、完工各个环节时间节点,形成项目倒排工期表报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按照批复项目计划实施时限来考核评价行业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项目推进工作,县财政按照倒排工期表在脱贫攻坚周调度会上通报项目资金拨付异常情况。项目必须按照项目实施计划时间表组织项目实施,各个环节时间节点不能超过以下指标:

  项目规划设计:项目批复后,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在15日内完成项目设计图纸和预算。

  项目投资评审:县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负责对200万以下的项目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结论,对200万以上的项目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结论;

  项目招投标:

  1.项目受理时间:业主单位持政府采购申报表、政府采购招标项目审批表(仅限投资200万元以上项目)、招标代理合同、业主单位承诺书及财政评审报告或采购清单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受理,资料齐全当日即可办结;

  2.发布公告时间:项目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理办结当日,业主单位委托的招标代理公司即可发布招标公告;

  3.项目招投标时间: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辟扶贫项目快速通道,对采取竞争性谈判的项目,在进入招标程序9个工作日内完成招标投标程序;对采取竞争性磋商的项目,在进入招标程序12个工作日内完成招标投标程序;对采取公开招标的项目,在进入招标程序25个工作日完成招标投标程序。

  开工时间:在完成招投标后7日内;

  竣工验收:不能超过项目批复竣工时间;

  审计结算评审:项目竣工后需要审计的项目(50万元以上工程建设类项目),在手续齐备前提下,200万元以下项目,县审计局于3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计报告;200万元以上项目,县审计局于4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计报告。

  资金拨付:工程建设类项目30%启动资金在项目招投标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拨付。无需结算审计项目竣工后15日资金拨付到合同资金的97%以上;需审计结算的项目于竣工15日内拨付到合同资金的92%,竣工结算审定后支付到工程结算价的97%,预留3%质量保证金。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扶贫项目应当实行合同管理制,实施单位需承担扶贫责任,建立贫困户利益联结机制,签订带贫合同,确保扶贫对象受益。项目实施用工应当优先安排贫困户劳动力。

  项目实施应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实施内容;因重大政策调整、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各项目业主单位在做好项目投资评审、采购、招投标手续等工作后,做到扶贫项目相关手续合法合规,立即组织实施项目,争取项目早启动、早实施、早见效。工程建设项目要在施工地设公示公告牌,公布监督举报电话。

  项目财政评审。对已经批复项目实施计划的项目预算,县财政局要开辟绿色通道,对200万以下的项目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结论,对200万以上的项目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结论,项目预算投资额1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由项目主管部门审定,财政局不再进行预算评审。

  工程招投标。扶贫项目建设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有关规定执行。扶贫项目中的服务类、货物类单个项目公开招标限额为100万元,工程类公开招标限额为200万元,单个项目预算在20万元以下(不含20万元)的服务类、货物类项目和单个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工程建设项目由业主单位自行采购(以投资评审结论为办理政府采购的依据);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信息要在指定的媒体发布公告,增强透明度。要根据项目特点依法确定采购方式,按照法定程序组织招标采购活动。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的中标成交结果、签订的合同要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工程督导检查。扶贫项目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确定的工程建设标准和定额。各项目主管部门要落实监管责任,要不定期对在建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督促相关单位加快项目进度,对项目建设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公告公示,对存在问题及时对乡(镇)政府、施工单位提出整改要求,限期整改落实,对整改不到位的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追责。

  竣工验收。扶贫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在项目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初验,并于竣工后10个工作日内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或委托项目业主单位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联合验收或委托第三方进行验收,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验收单。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要求项目实施单位限期整改直至通过验收,项目验收时间不得超过实际竣工时间15日。项目实施单位应按规定及时编制财务结算、决算报项目管理部门审核,并依据审核结果进行财务调整。验收后项目结余资金,由项目主管部门向财政局申请将结余资金退回财政。

  第十五条 扶贫项目结算。50万元以上扶贫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将经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共同审查确定后的工程价款结算资料报业主单位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并出具结算评审报告。50万元以下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单位报送的结算进行审核。结算评审作为实施单位与施工单位办理工程结算、财政拨付结算价款的依据。

  第十六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县财政局对扶贫项目实施单位报送的竣工财务决算资料进行全面审核,作为办理资产移交的依据。

  第十七条 项目移交。工程项目经竣工验收合格后,便可办理工程移交手续。即将项目的所有权移交给实施单位(乡镇人民政府)。项目的移交包括项目实体移交和项目文件移交两部分。移交的内容如下:

  1.工程实体移交,即建(构)筑物实体和工程项目内所包括的各种设备实件的移交,移交双方需项目移交表签字盖章。

  2.工程技术档案文件移交。移交时要编制《工程档案资料移交清单》。业主按清单查阅清楚并认可后,双方在移交清单上签字盖章。移交清单一式两份,双方各自保存一份,以备查对。

  第十八条 资金拨付。预算安排的扶贫资金严格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报账制。非预算安排的扶贫资金应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账核算。整合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补助类资金应通过财政“一卡通”直接发放到个人账户。

  (一)工程建设项目。对已签订施工合同的扶贫项目。项目实施单位依据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建设(施工)合同和项目建设进度报账,项目实施单位和项目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核报账资料,并对报账资料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负责。报账资料经项目实施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审签后,国库支付中心对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的报账资料完整性进行再次审核,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采购审批资料或工程招标中标通知书、工程建设合同、项目监理签字的工程价款结算单、投资评审意见书、发票等。经审核通过的支付申请,由县财政国库支付中心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将资金支付给施工单位、物资设备、劳务供应商等开具原始票据的单位。

  1.预付项目启动资金。按照相关制度和合同约定,项目开可预付30%启动金。

  2.阶段性报账。按照相关制度规定和合同约定,实施灵活的阶段性报账。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建设投资规模、建设工期和施工进度,分批次进行阶段性报账。暂不具备报账条件的,经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进度确认并提出申请,县财政局可按照比工程实际进度低10%的比例拨付工程款。项目实施单位可在签订合同时对阶段性报账进行约定,增加阶段性报账灵活性,加快资金拨付进度。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但尚未进行结算评审的项目,实施单位凭质量验收报告,可按合同价92%申请拨款,竣工结算审定后支付到工程结算价的97%;不需要结算评审的工程,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结算价的97%,预留3%质量保证金。

  3.一次性报账。按照合同约定,小额项目也可采取项目完工验收后一次性报账。

  4.质保金拨付。认真执行相关规定,可按不高于工程合同价金额的3%(设备采购可根据合同确定)预留质量保证金,工程完工验收交付使用一年后,经复验无质量问题的,拨付质量保证金。也可采取银行保函、履约担保金等方式替代质保金。

  (二)补贴补助类项目。涉及贫困人口个人的补助类资金应通过财政“一卡通”系统直接发放到个人账户。项目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据实审核补贴对象相关信息(含个人姓名、身份证号、银行卡号)、发放标准、发放金额等内容,县国库支付中心依据经相关部门审核确认的补贴对象信息,及时将补助资金核拨到个人账户,严禁以现金形式发放。

  第十九条 扶贫资金监控管理。

  (一)绩效管理。扶贫项目实行全面绩效管理。

  绩效目标设定:预算申请单位(项目主管部门)根据扶贫项目实施内容和预期产生效益情况,参照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申报模板,编报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申报表模板。

  绩效目标填报:按照“村申报、乡审核、县审定”的扶贫项目申报程序,村级或者乡镇需要按照项目主管部门设定的绩效目标模板向预算资金申请单位(项目主管部门)提供绩效目标信息。

  绩效目标审核:县财政局牵头,会同扶贫办及行业部门,依据国家相关政策及脱贫攻坚规划,组织对预算资金申请单位编报的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可委托第三方或绩效目标审核专家库参与评审),审核结果报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定,作为预算安排或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绩效批复:县级财政部门在收到项目计划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随同资金指标一同批复至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收到批复后20日内将扶贫资金绩效目标在政府网站进行公示。

  绩效监控:县直主管部门应及时对本年度实施的扶贫项目进行跟踪监控,并及时将绩效监控结果报送扶贫办、财政局,扶贫办和财政局要加强监控结果应用,对项目资金实际执行与绩效目标偏离较大的,要求项目主管部门及时予以纠正。问题严重的,县财政局应当及时收回或暂缓拨付财政资金。

  绩效自评:扶贫项目实施完成后,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项目实施单位开展绩效自评,年度预算执行终了,应完成对分年度所有实施的项目绩效自评(对跨年度的重大扶贫项目,要开展阶段性评价,实现全周期跟踪绩效评价),项目主管单位对自评结果负主体责任。

  (二)旬报信息报送。旬报信息报送由县财政局负责统计,各扶贫项目资金管理单位(县直项目主管部门和有资金管理任务的乡镇)负责报送数据。各项目管理单位在报账支付项目资金时,先到财政局农业股进行登记,再支付资金。旬报数据作为资金考核和监督资金拨付进度的依据。

  旬报数据调整。对验收后确定项目投入数的产业项目与旬报数据不一致的,在不变动下达到单位资金总数,不改变项目的前提下,可向县财政局进行调整备案,予以调整。为保证旬报数据的精确性和严肃性不得随意增减项目和资金数额。

  (三)财政资金支付。各项目主管部门发放产业补贴类项目资金必须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管理“一卡通”、财政直接支付等方式将资金直接拨付至补贴对象和工程、设备、劳务供应商账户;一律不得将扶贫资金拨付至过渡账户。

  第二十条 项目调整。项目批复后一般不允许调整。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不能按照原批复计划实施,确需调整的项目。在确定变更方案后村乡两级按照项目库申报程序报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编制调整方案报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定后方可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 项目取消。已批复项目如不能实施申请取消,项目申报单位对取消项目事宜进行研究,逐级报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批复后取消。

  第二十二条 全国扶贫信息系统项目录入。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系统项目库维护、项目立项、资金对接挂钩;县财政部门提供资金信息;县直行业部门负责各自主管项目实施信息录入及受益户勾选。项目录入贯穿项目全流程,各单位各负其责,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及时将信息录入系统。系统录入信息准确性、及时性将作为县直各部门脱贫攻坚考核一项内容,记入年度考核成绩。

  第六章 项目管护维护

  第二十三条 项目主管部门要根据相关文件结合洛宁实际,制定行业项目后期管护维护办法或意见,建立项目管护维护长效机制。并负责指导监督乡村管护维护责任落实。

  项目竣工(补贴项目除外)移交后,项目实施单位(乡镇人民政府或行政村)要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和固定资产卡片,并根据移交工程使用的实际情况制定管护细则,建立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保证工程正常使用,长期发挥效益。相关管护维护制度材料入档备查。

  第七章 项目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告公示。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各相关部门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结果、精准扶贫贷款安排使用情况、脱贫攻坚规划、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年度扶贫资金项目计划安排情况、年度扶贫资金项目计划完成情况、项目实施情况和受理方式及办理情况进行公开公示。县直行业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和项目实施地行政村要严格按照《洛宁县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实施细则》落实公告公示工作。

  第二十五条 按照“谁实施、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执行项目安排精准、资金使用精准的要求,扶贫项目受益对象必须为建档立卡贫困户,非贫困户一律不得安排项目,如精准扶贫政策执行不到位,由项目实施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六条 项目推进。所有使用整合涉农资金的扶贫项目实行资金拨付异常通报制度。项目批复后,各主管部门根据批复实施期限,填报产业项目倒排工期表或基础设施项目倒排工期表(资产收益项目填报基础设施倒排工期表)。县财政局对照倒排工期表时间节点将出现以下异常情况向周调度会报告:

  1.工程建设项目超过开工时间10个工作日内未拨付30%启动资金;

  2.超过资金拨付期限而资金未拨付到92%的。

  出现以上异常被通报一次由项目主管部门在周调度会上说明情况,第二次被通报由县督查局约谈部门负责人,第三次被通报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出现以上情况将在全年脱贫攻坚工作考核成绩中扣分。

  第二十七条 项目材料管理。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汇总整理归档乡(镇)项目申报材料、行业部门研究会议记录、行业部门论证报告、公告公示影像材料、资金报账等材料。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汇总整理归档各行政村项目申报材料、乡(镇)研究项目会议记录、报送行业部门项目实施方案、项目技术档案材料、乡本级公告公示相关材料。

  项目实施地乡镇政府和行政村负责整理归档项目申报、项目实施和后期管护维护全流程材料。

  第二十八条 县财政局要按照“资金一笔一笔审核”的要求,对扶贫资金进行逐笔逐项审查和监督。发现违反《预算法》《会计法》等规定,改变财政扶贫资金支出用途、虚列支出以及其他违反财政管理规定行为的,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第二十九条 县审计局要加大对财政扶贫资金的审计力度。对扶贫项目实行有重点、有步骤、有深度、有成效的审计并形成书面审计报告报县财政局作为资金拨付依据。

  第三十条 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大财政扶贫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违规违纪问题的监督执纪力度,并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纪依法进行处理并严肃问责。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按照部门职责分工,明确各自责任,全程落实整合资金管理和监督责任,构建全方位的扶贫项目资金问题责任追究制度。各级监察部门要聚焦各责任主体,坚持从严问责,严格落实“一案双查”、“一案双究”制度,既要追究直接责任,又要追究领导责任;既要追究主体责任,又要追究监督责任,以监督责任落实,倒逼主体责任落实。对查处的典型问题,要及时通报曝光,切实发挥以案明纪的作用,促进监管责任落实到位。

  (一)乡(镇)政府责任事项(项目实施单位)

  1.未按照项目申报规定程序申报项目,申报材料不完整,村级申报材料未整理归档。

  2.未按照相关规定审核项目,导致项目效益不佳或项目与脱贫攻坚无关。

  3.未按照《洛宁县扶贫项目资金公告公示制度》要求进行公示,或者公示的程序、时间、范围、内容、地点不符合要求。

  4. 组织实施不力、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不充分、项目实施进度缓慢、超过规定开工期限开工、超过项目规定期限未竣工验收,不按规定及时提供报账资料等,不能按照倒排工期表时间及时拨付资金造成财政资金滞留延压。

  5.项目实施过程中,不按行业规范操作、不执行项目建设定额标准造成浪费。

  6.未按规定程序报备擅自改变项目建设规模或项目建设内容。

  7.业主单位项目材料未归档管理、项目材料缺失。

  8.项目档案材料造假,内容空白或不规范。

  9.未建立后期管护维护制度、管护责任未落实到人,未建立固定资产台帐。

  (二)行业主管部门责任事项

  1.没有按照项目申报程序召开论证会议对项目进行审核论证,整理乡(镇)报送的项目入库材料未实地核查造成项目绩效不佳或实施与脱贫攻坚无关项目的。

  2.未按照《洛宁县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进行项目安排、项目竣工及年度计划完成情况公示,未指导乡(镇)或监督不到位,导致乡村两级项目未按照要求进行项目申报及实施阶段公示的。

  3.项目实施进度缓慢或到人到户的扶贫资金补助对象未及时确认等原因,未及时进行工程竣工验收或验收手续不完备影响扶贫资金拨付。

  4.负有招标投标监督职责的行政监督部门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履行监督职责。

  5.未出台行业项目管护维护指导意见,未监督乡(镇)落实项目后期管护维护的。

  (三)扶贫部门责任事项

  1.指导不力、贫困人口识别不精准造成相关补助发放错误。

  2.未按规定建设扶贫项目库、入库项目质量不高或入库前未按规定设置绩效目标导致绩效目标无法实现,统筹整合资金闲置、浪费的。

  3.未按要求及时提出扶贫资金分配方案或资金分配方案不符合相关规定影响资金下达的。

  4.组织实施不力、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不充分、调查不深入、规划不合理等影响扶贫项目实施监督,造成资金下达后项目频繁调整、进度过慢,财政资金滞留延压的。

  5.县级扶贫部门未按规定对统筹整合资金安排的项目进行公告公示的。

  6.未按规定程序决策审批扶贫项目,造成项目无法实施,影响扶贫资金支付。

  (四)财政局责任事项

  1.未按规定足额安排本级扶贫资金,未接规定及时分配下达资金。

  2.未按规定对扶贫项目资金分配进行公告公示。

  3.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

  4.未按规定及时审核办理资金报账拨付业务。

  5.项目报账资料齐全、程序合规、符合各项管理办法要求,不及时予以报账,造成资金滞留延压的。

  6.违反规定向县级预算单位实有账户划转资金、或未按规定通过财政“一卡通”系统发放个人补助资金。

  7.未使用预算执行系统办理扶贫资金指标接收、资金分配和拨付等相关业务;

  8.履行扶贫项目资金监督检查职责不到位。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文件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洛宁县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流程图

  洛宁县脱贫攻坚项目实施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