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宁县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2017〕7号)
洛宁县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
为深化大气污染防治,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洛阳市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洛政办〔2017〕4号),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以来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一系列方针政策,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关于大气污染防治的决策部署,严格执行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要求,以环保提标倒逼加快产业升级改造、倒逼提升治污能力,形成“党委政府统揽、部门协同推进、企业主体落实、社会广泛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格局。将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作为政治任务,以生态体系为支撑,以重大专项为带动,以重点项目为抓手,坚持标本兼治,长短结合,精准治污,精细管理,精确施策,全面完成市定大气污染治理重点任务和空气质量改善年度目标,为实现“实力洛宁”奋斗目标提供环境支撑。
按照洛宁县生态环境建设体系总体部署,围绕年度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一、四季度重点抓管控,二、三季度重点抓治理,围绕燃煤污染、工业污染、挥发性有机污染、机动车污染、扬尘污染、城市生活面源污染、农业污染开展七大攻坚战,严格管控,强力治污,精打细算,抓实抓细,将年度目标分解到每个单位、每项工作和具体时段,不放过每个源,不错失每一天,一微克一微克地降,一天一天地争取,集全县之策,聚全县之力,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
二、工作目标
到2017年底,全县PM10(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目标值达到80微克/立方米以下,PM2.5(细颗粒物)年均浓度目标值达到56微克/立方米以下,县城区优良天数达到239天以上,全县环境空气质量总体改善。全面完成市、县政府下达的年度大气污染治理任务、环境监管任务和总量减排任务,大气环境的监测、监管、治污能力全面提升。
三、重点任务
(一)燃煤污染防治攻坚战
1.严格执行控煤政策。全县禁止审批常规燃煤火电项目和2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禁止在县城区、产业集聚区、旅游景点和环境敏感区新建燃煤设施,严格控制在其他区域新建燃煤设施;禁止在燃气或热力覆盖区域新建燃煤设施;现有燃煤锅炉的技术改造必须实现“减排”,不得因扩容而增加排放量。
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各乡(镇)政府
2.加快实施电热进城。加快实施城市新的供热规划,同步完善区域管网,实现电热进城供暖。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相关乡(镇)政府
3.燃煤锅炉拆除。2017年8月底前,按照“主体移位、切断连接、清除燃料、注销手续、不再复用”的标准,拆除我县辖区内长期停用的部门燃煤锅炉和弃用燃煤锅炉、位于禁燃区内的燃煤锅炉(集中供热除外)、燃气或热力覆盖区域内的燃煤锅炉、超标排放且拒不治理的燃煤锅炉、1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和所有手烧炉。列入本方案拆除计划的燃煤锅炉,由县质监局注销有关手续,不再年检。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质监局,各乡(镇)政府
4.居民生活“煤改电”。加快城乡输配电线路建设,加大电价支持力度和财政补贴力度,组织开展农村居民永久性实现厨饮电气化试点工作。
责任单位:县发改委,相关乡(镇)政府
5.加强禁燃区管理。取缔禁燃区内所有高污染燃料和燃用设施。严禁在禁燃区内燃用散煤和达不到洁净型煤标准的其他型煤、工业废弃可燃物、生活垃圾、原油、重油、渣油、机油、煤焦油和稀料。县城建成区禁止使用生物质,县城区禁止使用非成型生物质,严格控制使用成型生物质。拆除禁燃区内的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相关乡(镇)政府
6.降低煤炭消耗总量。通过控制新建燃煤设施、普及清洁能源、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实施“煤改电”、“煤改气”工程、优化煤炭消费结构等手段,降低煤炭消耗量。
责任单位:县发改委,有关乡(镇)政府
7.实行洁净型煤替代。加快型煤散煤产配体系建设,民用、农用和商用燃煤实行专业化运营和统配统送。2017年10月底前,县城区建设2-3个型煤集中配送中心,取缔其他所有散煤销售点和型煤加工营销机构。
责任单位:县工商局,各乡(镇)政府
8.取缔散煤销售点。结合洁净型煤替代和污染围城治理工作,排查取缔散煤销售点、煤矸石和粉煤灰堆场。无环评的型煤加工点,禁燃区内的散煤销售点、煤矸石堆放点、型煤加工点和其他区域非法设置的散煤堆存点一律依法取缔。
责任单位:县工商局,各乡(镇)政府
(二)工业污染防治攻坚战
1.大吨位锅炉超低排放改造。2017年9月底前,单台出力65蒸吨以上的锅炉完成超低排放治理,废气排放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11)燃气机组排放标准。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住建局,有关乡(镇)政府
2.工业废气提标治理。砖瓦工业、石材加工等行业实施工业废气提标治理,实现达标排放。
(1)砖瓦工业。2017年6月底前,烧结类砖瓦(含琉璃瓦)生产企业实施除尘脱硫脱硝治理,外排废气达到《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要求。
(2)石材加工企业。2017年6月底前,采取密封、收集净化、湿法作业等措施,对破碎、筛分、加工、装卸环节的粉尘实施治理,解决粉尘无组织排放问题。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各乡(镇)政府
3.工业堆场粉尘防治。包括火电企业在内的工业企业的煤场、灰场、渣场、料场全部建成全封闭的储料场,散流体采取密封存放,并落实道路硬化、车辆冲洗、密闭输送等防尘措施。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各乡(镇)政府
4.“小散乱差”企业整治。2017年8月底前,按照“拆除生产设备和设施,清除生产原料,处置遗留污染,断水断电,注销有关手续,有条件的恢复原状”的标准,取缔未能通过环保违法违规项目清改的“小散乱差”工业企业。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各乡(镇)政府
5.安装在线监控设施。2017年6月底前,全县电力、有色金属冶炼和有固定烟囱的砖瓦窑等企业和20蒸吨(含)以上燃煤锅炉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并与市、县环保局监控平台联网,实时传输排放监控数据。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各乡(镇)政府
6.推进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在有色金属冶炼、采矿、选矿、砖瓦等行业实施一批清洁生产技术改造项目,对重点企业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责任单位:县商工委,各乡(镇)政府
(三)挥发性有机污染防治攻坚战
1.表面喷涂业。2017年8月底前,表面涂装企业完成喷涂工艺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根据排放的VOCs的成分和工艺要求,收集喷涂、烘干等工艺产生的VOCs,采用回收技术或销毁技术对收集后的VOCs进行净化治理,减少无组织排放。有酸洗磷化工艺的对酸雾进行收集净化。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各乡(镇)政府
2.包装印刷行业。2017年8月底前,重点包装印刷企业对印刷、喷绘工艺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实施治理,消除无组织排放,采用回收技术或销毁技术对收集后的VOCs进行净化治理。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各乡(镇)政府
3.油气回收治理。2017年3月底前,全县所有汽油加油站完成油气回收治理,未实施油气回收治理的加油站和无油气回收设施的油罐车禁止从事汽油销售和运输业务,无环保部门出具的油气回收治理验收通知的,商务部门暂停成品油经营资质的年审,交通运输部门暂停运输许可审验。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交通运输局、商工委,各乡(镇)政府
4.开展机动车维修废气治理。按照“分类治理,分批实施”的原则,开展县城区机动车维修行业废气治理,2017年10月底前,完成全县一类维修企业废气治理,建设喷涂工艺废气收集净化设施,解决无组织排放问题。
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各乡(镇)政府
(四)机动车污染防治攻坚战
1.开展机动车排气检验。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严格落实机动车排放检验标准要求,对未经定期排放检验合格的机动车,不予出具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公安部门对无定期排放检验合格报告的机动车,不予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责任单位:县公安局、环保局
2.开展机动车排气抽测。在车辆集中停放地、维修地对货运车、长途客运车、旅游车等车辆的监督抽测工作。环保部门采用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进行监督抽测,公安部门予以配合。对监督抽测不合格的车辆,环保部门通知车主予以改正并复检,及时公开逾期不复检车辆的车牌、车型等信息。公安交管部门要依法查处无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
3.加强机动车行驶管控。严禁无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即排气不达标)的机动车上路行驶,违规行驶的由公安部门依法查处。县城区、高速公路进出口全部安装机动车电子监控系统,对黄标车和“冒黑烟”车辆实施自动监控。发现黄标车时,就地扣留车辆,强制办理淘汰手续。切实做好黄标车禁行工作。严禁办理二手黄标车过户手续。按照《城市区货车限行黄标车进行通告》做好机动车行驶管控工作。
责任单位:县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各乡(镇)政府
4.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2017年,完成市政府下达的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任务,淘汰我县所有的黄标车和老旧车。公安部门负责注销车户,追缴车辆;商务部门负责监督车辆拆解,解决好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拆解问题。
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商工委,各乡(镇)政府
5.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申报。2017年6月底前,全县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指不在道路上行驶的以汽油或者柴油为燃料的工程施工、农业作业等机械)的排查申报工作,建立全县非道路移动机械清单台账。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局、住建局、水利局,各乡(镇)政府
6.持续打击黑加油站。始终保持高压态势,持续打击黑加油站点,防止死灰复燃。加强国五油供应,保证油品市场。
责任单位:县商工委、公安局、工商局、质监局,各乡(镇)政府
(五)扬尘污染防治攻坚战
1.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建筑施工(含拆迁、市政施工)工地必须落实“七个100%”,即施工现场100%围挡、现场路面100%硬化、散流体和裸地100%覆盖、车辆驶离100%冲洗、散流体运输车辆100%密封、洒水降尘制度100%落实、建筑面积1万平米以上工地视频监控和扬尘监控设施100%安装。禁止县城区拆迁工程实施爆破作业,禁止市政施工现场熔融沥青、焚烧垃圾、使用高污染燃料、搅拌石灰土。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各乡(镇)政府
2.公路建设和运输扬尘防治。公路建设全面实行分段作业、择时作业和湿法作业,严格落实围挡、覆盖、密闭、喷洒、冲洗、绿化、硬化等防尘降尘措施;散流体公路转运做到密闭运输,沿途不抛撒、不扬散、不渗漏;公路保洁要定时湿法机扫,及时洒水降尘,路面无垃圾,车辆驶过无扬尘;严查在国省干线公路、高速公路、专线旅游公路和农村公路两侧交通管控区域内焚烧垃圾、落叶的行为。
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各乡(镇)政府
3.河渠整治扬尘防治。河渠整治施工(含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治理、休闲、水利和美化等所有工程以及河道管理范围外由水利局主管的工程)要全面落实分段作业、封闭施工、密闭运输、洒水降尘、车辆冲洗、道路硬化、护岸绿化”等防尘措施。重污染天气时停止产生扬尘的施工作业。
责任单位:县水利局,各乡(镇)政府
4.园林绿化扬尘防治。县城园林绿化(包括种植、栽植、移植、养护等)要落实围挡作业、及时覆盖、当日清运、车辆冲洗、渣土密闭运输等防尘降尘措施。四级以上大风天气和重污染天气时停止土方和过筛作业。
责任单位:县市政园林局,各乡(镇)政府
5.采矿扬尘防治。履行“一岗双责”环保职责,监督矿产开采企业做好开采、加工、运输及整个矿区局部扬尘防治工作。易扬散的料场堆场建设防风抑尘墙和喷淋设施,堆料表面采用防尘网覆盖;厂区内的运输道路全部硬化,裸露土地全部绿化;矿石散料运输车辆必须落实封闭措施;建设车辆自动冲洗设施,道路实行机械洒水保洁。对县城区裸露3个月以上的储备土地采取覆盖或者绿化等措施控制扬尘污染。
责任单位:县国土资源局,各乡(镇)政府
6.砂石扬尘防治。建立砂石场管理清单,明确监管责任,砂石场要落实“场地围挡、表面覆盖、密闭运输、车辆冲洗、道路硬化”沙尘防治措施,取缔未经水利部门砂石管理机构批准擅自建设的砂石点;通过集中整治,解决沙尘污染、车辆带泥上路、沿途抛撒等问题。
责任单位:县水利局,各乡(镇)政府
7.开展渣土车集中整治。2017年6月底前,按照“公司化准入,规范化管理,一体化追责”的要求,整合整治渣土车运输市场,建立公安、市政、住建、交通运输部门协同执法机制,渣土车违规运输,应对有关施工工地、运输公司和违章司机实施一体化责任追究。市政管理部门负责渣土车市场整治和准入管理;住建或工程主管部门负责对渣土车在施工工地内落实密闭、冲洗措施实施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渣土车城市建成区以内道路行驶监督管理;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渣土车城市建成区以外公路运输监督管理。
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市政园林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
8.推进城市渣土车智能化。2017年3月底前,现有渣土车全部完成自动封闭改装,统一安装GPS,并与建筑垃圾大数据监管平台联网,新购渣土车必须为自动封闭车辆,彻底解决渣土车沿途抛撒问题。
责任单位:县市政园林局,各乡(镇)政府
9.重点区域环境整治。2017年11月底前,通过实施道路改道、设交通管制、完善基础设施、绿化硬化、污染企业搬迁等措施,重点解决基础设施不完善、重点通道与县城道路交叉、工业布局不合理、环境“脏乱差”问题。
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市政园林局、环保局,有关乡(镇)政府
10.加强城市保洁。落实“双十标准”,开展“以克论净”活动,机扫道路单位平方米内灰尘不超过10克,废弃物产生至消失时间不超过10分钟,及时洒水,非冰冻天机扫道路保持路面常湿。利用有利气象条件,每个季度定期开展县城“大扫除”活动,重点清除背街小巷、犄角旮旯的积尘和垃圾。转变道路保洁理念,将喷雾降尘纳入城市道路保洁体系,开展喷雾降尘,通过实施立体道路保洁,清洁县城空气。
责任单位:县市政园林局,有关乡(镇)政府
(六)城市生活面源污染防治攻坚战
1.露天烧烤治理。按照“烧烤进院,烤炉进店,净化油烟,达标排放”的标准,常态化做好露天烧烤监管工作。取缔车载式流动烧烤,禁止任何形式的店外经营和露天烧烤。推广使用具有油烟回收净化功能的专用烧烤工具,依法查处违法经营露天烧烤活动。
责任单位:县市政园林局,各乡(镇)政府
2.实施餐饮油烟治理。在县城区大型餐馆(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或就餐座位在250以上或6个灶头以上)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实施油烟排放在线监控。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有关乡(镇)政府
3.实施烟花爆竹管控。制定县城建成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在县城建成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依法查处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安监局,有关乡(镇)政府
4.禁止焚烧垃圾落叶。建立县城垃圾、落叶和废弃物收集、清运、处理机制,禁止焚烧垃圾、落叶和其他废弃物,依法查处焚烧垃圾、落叶和其他废弃物的违法行为。
责任单位:县市政园林局,各乡(镇)政府
5.整治县城垃圾围城。2017年4月底前,开展专项整治,全面清理县城和县城周边历史遗留的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彻底解决“垃圾围城”问题。垃圾收集要建立“专人收集、定点存放、当日清运”机制,垃圾处置要建立“乡村收集,乡镇清运,县级处理”机制。禁止擅自设置生活垃圾堆存点和建筑垃圾堆放点,禁止擅自处置生活垃圾和填埋建筑垃圾。
责任单位:县市政园林局,各乡(镇)政府
6.整治县城废品围城。2017年6月底前,开展专项整治,取缔非法设置的废品回收加工摊点,解决“废品围城”污染问题和无序发展问题。
责任单位:县商工委,各乡(镇)政府
(七)农业污染防治攻坚战
1.农业农村禁烧。全县禁止坟头烧荒、村头烧垃圾、地头烧秸秆。落实领导分包制度、网格管理制度、财政扣缴制度,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对焚烧秸秆、垃圾、杂草等的当事人、监管人员和所在乡镇政府实行“一烧三罚”制度。
责任单位:县委农工办,各乡(镇)政府
2.农机生产扬尘防治。开展技术革新试点,对现有的耕作、收割、粉碎、打捆等农机加装收尘降尘装置(如防尘罩、防尘盖、防尘帘等),降低农业生产排放的扬尘。
责任单位:县农机局,各乡(镇)政府
(八)污染天气应急管控
1.修订应急管控预案。各乡(镇)政府、县直有关部门进一步修订完善本辖区、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方案,督促所有涉气企业编制应急减排实施方案。针对不同的应急管控级别,确定管控清单,明确管控责任,制定具体的“停工停业停产、限产限排限行、禁烧禁燃禁烤”管控措施。
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2.建立完善应急工作制度。2017年3月底前,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指导重污染天气应急成员单位制定完善日查日报制度、驻厂监管制度、会商研判制度、24小时值班制度和交叉督查制度,通过完善工作制度,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保障应急管控的有序实施。
责任单位: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各乡(镇)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
3.实施轻中度污染管控。根据气象预报和空气质量预测,当有污染天气来临时,根据污染程度,及时启动污染管控措施,避免输入性污染和本地污染两峰叠加,降低污染程度,缩短污染过程,减小污染范围。
责任单位: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各乡(镇)政府和有关县直部门
4.实施电力管控。在保证电网安全的前提下,实施依法限电措施。供电部门应根据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需要,及时提供相关企业的用电信息,落实依法限电措施。
责任单位:县供电公司,各乡(镇)政府
5.重点行业实行错峰停产。冶炼、选矿、砖瓦等行业应按照要求实行错峰停产。每年的11月15日至次年的3月15日,燃煤(含煤矸石)烧结型砖瓦企业实施休产,休产期供水、供电部门落实断水断电措施。
责任单位:县商工委、水利局、住建局,县供电公司,各乡(镇)政府
(九)提升环境管控能力
1.提升空气质量监测能力。2017年,建成县城空气质量预警预报平台,具备空气质量指数预报能力、污染物浓度预报能力、首要污染物预报能力;购置源解析设备,实时提供大气污染成因,为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和精准治污提供技术支撑;城市区重点路段、重点区域安装空气质量检测仪,实时提供空气质量数据;2017年6月底前,我县建成3个空气质量监测点,并与省市监控平台联网,实时提供监测数据。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
2.提升城市扬尘监控能力。2017年3月底前,建成县城区扬尘在线监控系统,在重点区域、重点路段安装扬尘在线监控设施,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含)以上的施工工地安装扬尘(视频)在线监控设施,监控数据实施传输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监控平台,实现对施工扬尘的全天候监控。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各乡(镇)政府
3.提升机动车管控能力。改造现有的机动车交通安全管理系统,通过电子监控和系统检索,发现机动车违规上路行驶的,自动通知一线执法人员就地执法。系统预留数据接口,自动接受机动车排气遥感路查信息。
责任单位:县公安局、环保局,各乡(镇)政府
4.提升餐饮油烟管控能力。在县城区大型餐馆安装油烟排放在线监控设施,排放数据实时传送“云管理”监控平台。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各乡(镇)政府
5.提升秸秆禁烧管控能力。2017年,建成秸秆禁烧视频监控系统,实现对秸秆禁烧的全领域覆盖,全时段监管。
责任单位:县委农工办,各乡(镇)政府
6.提升建筑垃圾处置管控能力。2017年底前,运用互联网+物联网技术完成建筑垃圾大数据监管平台建设运行。
责任单位:县市政园林局
7.提升城市保洁降尘能力。树立立体道路保洁理念,把降尘纳入道路保洁范围。购置新型城市保洁设备,淘汰落后的干法清扫车辆,强力推广“吸、洗、冲”湿法保洁方式,2017年6月底前,着力建成“大小兼备、高中低适配”的县城保洁体系。
责任单位:县市政园林局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政府、县直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洛办〔2016〕12号)履行大气污染防治职责,进一步健全完善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机制,各级党政主要领导要切实履行好大气污染防治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县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做好统筹协调工作,督促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抓好大气污染治理和监管工作。
(二)加强督查督办。要严格落实《洛阳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督查方案》(洛政办〔2016〕34号),落实县级领导分包督导、专职机构专项督查、主管部门行业巡查、辖区政府属地自查制度,开展常态化督查,及时发现解决问题,传导工作压力。督查坚持问题导向原则,既查企又督政,县级领导原则上每月对分包片区进行一次督导,专项督查对全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行不间断督查,行业主管部门对主管范围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行巡查,各乡(镇)对辖区工作推进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三)加强目标考核。县政府向各乡(镇)政府、县直有关部门下达空气质量年度改善目标,并依据《洛阳市大气污染防治考核办法(试行)》(洛政办〔2016〕32号),采取财政扣缴奖励、行政问责等措施,依据各单位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和空气质量改善情况,对各乡(镇)政府、县直有关部门实行目标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考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四)严格责任追究。纪检监察部门依据《洛阳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洛办〔2016〕31号),对各级各部门履行大气污染防治职责实施全程跟踪督察,严查懒政怠政行为,严惩环保“底线”和生态“红线”失守,对不能完成年度重点任务和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单位坚决问责。
(五)加强环境监管执法。严格执行《洛阳市环境监管网格化工作实施方案》(洛政办〔2016〕18号)。环保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的总体谋划、组织协调和统筹监督,重点做好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对环境违法坚持“零容忍、取上限、多举措”的原则,严厉查处,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住建、交通、市政等部门按照新《大气法》的授权,对不落实防尘措施、违规实施露天烧烤、非法排放大气污染物等环境违法行为实施严厉查处。
(六)加强政策引导。各乡(镇)政府、县直有关部门、企业要加大投入,积极落实国家出台的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以及有关的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鼓励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和大气污染治理,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支持力度,严厉打击利用大气污染防治和垄断经营趁机提高价格增加企业负担的收费行为。通过出台奖补政策和有奖举报制度,引导企业积极治污,营造全民“治气”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