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宁县气象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
洛宁县气象局责任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46项)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 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1 |
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设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设施的;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23号)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气象设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拒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7号)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侵占、损毁和擅自移动气象台站建筑、设备和传输设施的;”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6号)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预警信号专用传播设施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河南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5号)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一)项,第十二条(一)、(二)、(三)项规定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五)项,第十二条(四)、(五)项规定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二)项规定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三)、(四)项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一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气象设施的行为:(一)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设施的;(二)挤占、挪用、损坏气象信息专用传输设施的;(三)侵占气象设施用地的;(四)占用、干扰气象信息专用传输设施通信信道的;(五)在气象设施上系留、安装、悬挂、捆绑与气象探测无关的物品的;”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综合管理科 |
7日 |
7日 |
不 收 费 |
调查 |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提出初步处罚意见,送气象法制机构审查。 |
综合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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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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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
综合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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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综合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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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综合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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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综合管理科 |
7日 |
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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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综合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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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综合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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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 0379-62939077 投诉机构:防灾减灾科 投诉电话:0379-629390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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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洛宁县行政服务大厅气象局窗口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 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2 |
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活动的。”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23号)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者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拆除或者恢复原状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7号)第二十四条第二、三、四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障碍物的;(三)设置影响气象探测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的;(四)其他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行为。”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采砂(石)、取土、焚烧、放牧等行为的;(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种植影响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作物、树木的;(三)进入气象台站实施影响气象探测工作的活动的。” 《河南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5号)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一)项,第十二条(一)、(二)、(三)项规定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五)项,第十二条(四)、(五)项规定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第十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一)设置影响气象探测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二)进行爆破和采石;(三)修建高度不符合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四)种植高度不符合要求的作物、树木;(五)进行钻探、挖沙、取土、焚烧等活动;”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综合管理科 |
7日 |
7日 |
不 收 费 |
调查 |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提出初步处罚意见,送气象法制机构审查。 |
综合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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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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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
综合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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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综合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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