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宁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调整方案的通知 宁政文〔2016〕22号
宁政〔2016〕22号
洛宁县人民政府
洛宁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
调 整 方 案
为进一步做好我县环境保护工作,推进畜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上级有关精神和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我县实际,对《2010年洛宁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方案》(宁政﹝2010﹞48号)进行调整。
一、指导思想
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调整优化全县畜禽养殖业的生产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保护全面协调发展。
二、划分调整原则
(一)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牧养殖业协调发展;
(二)强化养殖污染整治,依法保护生态环境;
(三)依法保护饮用水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区域;
(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五)符合动物防疫条件。
三、划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豫政办〔2013〕107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豫政办〔2016〕2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四、术语与定义
(一)畜禽
指猪、牛、鸡等主要畜禽,其他品种动物依据其规模养殖的环境影响确定。
(二)畜禽养殖场
指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殖场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以下简称养殖场)。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发办〔2007〕37号)规定,畜禽养殖场暂定标准:猪≥500头(年出栏)、奶牛≥100头(存栏)、肉牛≥200头(年出栏)、蛋鸡≥20000羽(存栏)、肉鸡≥50000羽(年出栏)。
(三)畜禽养殖污染
指畜禽养殖场在畜禽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废渣(粪便、畜禽舍垫料、废饲料、畜禽毛羽等)、废水、恶臭对环境的污染。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
(四)禁养区
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规模化畜禽养殖的区域。
(五)限养区
限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限定畜禽养殖数量,禁止新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区域。
(六)适养区
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区域原则上作为畜禽养殖适养区。在畜禽养殖适养区从事畜禽养殖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
五、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划定
(一)禁养区
1.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
县城规划区(南至老安虎线,北至风翼山脚,东至高速路出口,西至落水沟桥)、各乡(镇)建成区及3000口人以上居民集中区周边500米以内范围的区域。
2.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
包括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的水域和陆域范围。
县级饮水水源地保护区:
(1)洛宁县一水厂地下水井群(洛河以北,共5眼井)
一级保护区范围:1~2号、4~5号各组井群外包线内及外围50米的区域;3号取水井外围50米的区域。
二级保护区范围:一级保护区外,1~3号取水井外围550米外公切线所包含的区域,4~5号取水井外围500米至凤翼山山脚的区域。
(2)洛宁县二水厂地下水井群(洛河以北,共10眼井)
一级保护区范围:1~2号、3~10号各组井群外包线内及外围50米的区域。
二级保护区范围:一级保护区外,1~2号取水井外围500米的区域,3~10号取水井外围500米至洛河大堤的区域。
乡镇集中式饮水水源地保护区:
(1)洛宁县马店镇地下水井群(共4眼井)
一级保护区范围:取水井外围100米的区域。
(2)洛宁县兴华镇瓦庙鸡冠石河江子沟
一级保护区范围:瓦庙鸡冠石河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河道内及两侧各50米的区域。
(3)洛宁县长水乡地下水井群(共5眼井)
一级保护区范围:1~3号取水井外围100米的区域,4、5号取水井外包线外围100米的区域。
(4)洛宁县上戈镇地下水井(共1眼井)
一级保护区范围:取水井外围100米的区域。
3.重要地表水体功能区:
洛河:洛宁流域50米范围内的陆域。
重点水功能区4个:渡洋河洛宁流域、连昌河洛宁流域、
寻峪河洛宁流域、陈吴涧河50米范围内的陆域。
A1类型小水库8个:小界瓦川水库、上戈白河水库、东宋龙潭水库、西山底土门坡水库、底张乌龙沟水库、马营水库、马店吕村水库、陈吴马坊水库周边200米范围内区域,但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
故县水库:一级保护区为取水口侧正常水位以上200米范围内的陆域。
4.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及其周边500米以内范围的区域。
5.其他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的区域。
(二)限养区
1.县城规划区、各乡(镇)建成区、居民集中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区禁养区外延300米以内范围的区域;
2.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禁养区外延200米以内范围的区域;
3.重要地表水体功能区禁养区外延300米以内范围的区域;
4.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文物历史遗迹保护区禁养区外延300米以内范围的区域;
5.主要交通干线两侧外延300米以内范围的区域。
(三)适养区
是指除上述禁养、限养区域外的其他区域。
五、工作要求
(一)禁养区内己建成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2017年年底前由各乡(镇)负责关闭或搬迁;其他畜禽养殖场和畜禽养殖专业户应在2017年年底前达到无污染物排放。
(二)限养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由各乡(镇)责令限期治理,其污染物排放须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无法完成治理的应关闭或搬迁。
(三)适养区内所有养殖场应在2017年年底前达到无污染物排放,畜禽养殖专业户应在2018年年底前达到无污染物排放。
(四)养殖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雨污分流、粪污存贮、粪污处理、有机肥加工、病死畜禽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
(五)新建、改建、扩建养殖场,应当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并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六)适养区新建养殖场用地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和乡镇土地利用规划,不得占用基本农田。新建养殖场占地需经乡镇政府同意和县畜牧、环保、国土资源等部门备案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七)县发改、畜牧、环保、住建、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在立项、规划、审批畜禽养殖项目时,应根据本方案要求严格审批程序,切实推进全县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
六、保障措施
(一)落实责任。各乡(镇)、相关部门要结合本方案要求制定具体整治方案,细化工作措施,逐个研究落实,做到任务具体,责任到位。
(二)加强指导。县畜牧、环保、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加强对畜禽养殖业的指导和管理,采取切实措施,大力推广畜禽标准化养殖和生态养殖模式,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
(三)严格执法。环保部门要加大环保执法力度,依法查处严重污染环境的养殖场;对各类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要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实行环评报告书审批或环评登记表管理。
(四)广泛宣传。各乡(镇)、相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对畜禽禁养区划分工作进行跟踪报道,对不按划分方案要求修建的畜禽养殖场要及时予以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