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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宁县城市绿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6-10-11 02:17 来源:本站

宁政〔2016〕1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洛宁县城市绿线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6年9月8日




洛宁县城市绿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洛阳市城市绿化条例》和《洛阳市城市绿线及绿地建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区内各类绿地以及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给予明确界定,并进行严格保护和管理的控制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洛宁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绿线的划定和对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县市政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线的管理工作。规划、国土、住建、林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县城绿地、服从县城绿线管理的义务,对违反县城绿线管理的行为有劝阻和举报的权利。

第六条 城市绿地率与人均公园绿地指标按照国家园林县城标准进行动态控制管理,不得因人口的增加和城区规模扩大而降低建成区的绿地总指标。

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逐步实施数字化管理。

第七条 县城总体规划、县城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是县城绿线划定的主要依据。下列区域应界定县城绿地,并划定县城绿线:

(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园绿地(含综合性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街旁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含居住绿地、公共设施绿地、工业绿地、仓储绿地、对外交通绿地、道路绿地、市政设施绿地、特殊绿地)以及其他绿地;

(二)具有重要生态和园林景观价值的河渠、湖塘、湿地、丘陵、山地等区域;

(三)风景名胜区、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等;

(四)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八条 城市规划和市政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密切合作,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等各类绿地,划定城市绿线,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的用地的界线、规化绿地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的界线的具体坐标。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确定县城园林绿地系统的发展目标和总体布局。编制其他专项规划和进行县城建设不得违反县城总体规划确定的县城各类园林绿地的具体布局。

第十条 划定城市绿线的现有绿地,由市政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并确定管理单位。划定城市绿线的规划绿地,由市政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建成后由市政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

第十一条 县城规划区内新建工程项目的用地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区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城市绿线内用地选址时,应当征求市政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 城市绿线确需调整的,应当征得原划定和批准机关同意。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擅自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市政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应当将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划定的城市绿线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市绿地。在县城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应当限期迁出或拆除。因建设或其它特殊原因,需临时占用城市绿线范围内城市绿地的,应当制定保护恢复绿地方案,报县市政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落实补偿责任后,方可占用。同时,应在被占用绿地四周明显位置公示占用单位、事由、期限、批准单位、时间及恢复措施、施工单位、施工责任人及监督电话等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县域范围内的建制镇也应将绿地系统规划作为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确定绿化目标和总体布局,规定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

第十五条 城市绿线分为实施线、控制线,应明确所在区位的坐标,制定落实管理措施,纳入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进行管理。其审批、调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进行。

第十六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第十七条 县市政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城市的绿化规划编制,负责城市工程建设绿化方案的审核,并对建设项目绿化部分组织竣工验收或监督检查和备案,实施绿色图章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城市绿地的建设和管理实行绿色图章审批制度。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该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报市政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符合城市绿线要求和绿化建设指标规定的,由市政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加盖城市绿化审批专用章后,方可进行工程建设。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在不迟于主体工程竣工后第一个绿化季完成。

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批准的绿地设计方案建设绿地。县市政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各项目附属绿化工程施工的跟踪管理,及时查处擅自变更绿化规划或无绿化资质施工的行为。

建设工程竣工后,市政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绿地率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定城市绿化设计工程设计方案的市政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易地绿化的书面申请,经同意后实施。

市政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易地绿化建设申请书和相关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予同意的书面决定;不予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不予答复的,视为同意。经同意易地绿化的单位,应当按决定书的要求完成绿地建设任务。

第二十一条 因客观条件限制确定达不到绿地建设标准也无法易地绿化的,经市政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建设单位交纳易地绿化费。

易地绿化建设费由市政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标准收取,所有费用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准备用于城市绿化建设、养护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县城绿线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场、堆放杂物、排放污水以及其他破坏生态环境的活动,不得擅自砍伐树木、破坏植被和绿化设施。

第二十三条 城市绿线划定的规划绿地,暂不进行建设的,应当予以严格控制,不得擅自改变绿地性质。

第二十四条 市政园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实施情况以及绿地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和《洛阳市城市绿化条例》等规定及时进行纠正、查处,并将重大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依法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城镇体系规划所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外的防护绿地、绿化隔离带等的绿线划定、监督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洛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