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宁县突发地质灾害防治应急预案的通知(宁政办〔2016〕64号)
宁政办〔2016〕64号
洛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洛宁县突发地质灾害防治
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洛宁县突发地质灾害防治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9月29日
洛宁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1.1 为高效有序地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1.2 本预案是县政府组织、指挥、协调全县突发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程序、规范,是指导全县各级政府、各部门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依据。
1.2 编制依据
1.2.1 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1〕20号文件精神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豫政〔2012〕28号)、《河南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洛阳市突发地质灾害防治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突发地质灾害发生或临灾时的应急处置。
1.4工作原则
1.4.1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推进建立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体系、监测预警体系、防治体系和应急体系,科学运用监测预警、搬迁避让和工程治理等多种手段,科学规划、综合治理,有效规避地质灾害风险,不断增强全社会地质灾害防范意识和能力,全面提高我县地质灾害防治水平。
1.4.2 政府领导,部门协作。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建立完善逐级负责制,确保防治责任和措施落到实处。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加强与当地驻军、武警部队的沟通联络和信息共享,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领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1.4.3 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建立健全按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各级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地质灾害突发事故实行国家、省、市、县(市)四级负责制。根据突发事故的级别,实施分级控制、分级管理。发生特大型地质灾害由国家委托省人民政府按照省级突发性地质灾害防治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救灾,发生大型地质灾害由省政府按照河南省地质灾害防治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救灾,发生中型地质灾害由市政府按照市地质灾害防治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救灾,发生小型地质灾害由灾害所在地县级政府按照本地的地质灾害防治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救灾。
2.应急组织体系和职责任务
2.1.1 指挥机构
县政府成立洛宁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统一领导全县突发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指挥长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指挥长由县政府办联系国土资源工作的副主任和县国土资源局局长担任。
成员由县委宣传部,县人武部、县政府应急办、县发改委、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商工委、卫计委、文广新局、旅游局、安监局、气象局、武警中队、消防大队、供电公司、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和各乡(镇)政府分管负责同志组成。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兼任。
指挥部办公室地址:国土资源局,联系电话:66231757
指挥部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事发地设立现场应急指挥部。
2.2 指挥机构职责
2.2.1 指挥部主要职责
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县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
作;分析判断成灾原因,确定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方案;组织有关部门和乡(镇)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救援;协调人武部迅速组织指挥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指导乡(镇)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处理其他有关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的重要工作;定期组织预案演练,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修改和完善应急预案。
2.2.2 指挥部办公室及应急专家组主要职责
办公室职责:贯彻县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有关乡(镇)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和县指挥部成员单位做好应急救援工作,并督促落实;汇总、上报险情、灾情、应急处置与救灾进展情况;及时向县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通报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做好事故信息和有关指令的上传下达,保证事故信息沟通渠道畅通;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与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组织有关部门和邀请上级有关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县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组织应急防治与救灾的新闻发布,配合宣传部门及时向媒体提供准确、全面、真实的灾害信息并向社会发布。
2.2.3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委宣传部:负责做好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工作,对各级舆论进行引导、监督;组织媒体在现场指挥部选择合适地点进行集中报道;及时采取授权发布、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采访、举办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发布信息,加强互联网信息管理。
县人武部:负责组织民兵预备役部队,必要时协调驻军参加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救援。
县政府应急办:负责协助除县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外的县领导做好县政府各项应急指令的上传下达,按规定向市政府报送事件信息;向县政府领导通报县指挥部下达的启动应急响应指令;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负责做好跨行政区域应急机构的沟通协调,申请上级应急支援;负责保障市应急平台正常运行。
县发改委: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地质灾害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供应工作。
县教育局:负责做好危及校舍安全的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灾害发生时做好在校学生的安全管理和疏散工作,妥善解决灾区学生的就学问题;负责对学生进行防灾减灾应急知识宣传教育。
县公安局:协助灾区政府对遇险人员进行搜救,动员受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疏散、转移到安全地带;对遇难人员遗体进行鉴定;协助灾区有关部门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迅速疏导交通,必要时对灾区和通往灾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县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突发地质灾害事件中受灾群众的临时救助和转移安置工作,组织灾区民房倒塌恢复重建和对灾民进行基本生活救助;负责灾情损失评估;组织对遇难人员遗体处置等善后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保障落实突发地质灾害事件应急处置县级负担经费,督促乡(镇)落实本级财政负担的应急防治资金和救援资金,对突发地质灾害事件应急处置经费进行监督管理。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收集、分析突发地质灾害相关信息,按照地质灾害分级报告的规定审核、上报;组织开展突发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并对灾害发展趋势进行预测,提出应急处置的措施和建议;对应急处置工程进行技术指导。
县环保局:负责督促、指导县政府对地质灾害引发的环境污染次生灾害组织应急处置工作,并加强监控,及时提供环境监测信息。
县住建局:负责对受灾建筑物的损坏程度进行评估,并报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负责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工程建设督导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督促做好威胁交通干线及附属设施安全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及时组织抢修损毁的交通设施,确保道路畅通;组织协调应急运力,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救灾人员、物资的运输工作。
县水利局:负责水情和汛情监测以及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对影响水利工程设施安全的地质灾害险情采取紧急处置措施,避免水利工程遭受或引发地质灾害。
县商工委:负责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监测,组织协调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负责组织、工信职能。
县卫计委:负责组织协调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灾区伤员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并根据需要提供技术支持。
县文广新局:负责督促指导广播电视新闻媒体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的宣传报道工作。
县旅游局:会同县水利、国土、环保等部门指导乡(镇)政府对旅游景区地质灾害的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指导相关单位修复被毁的旅游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
县安监局:负责组织、督促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对危及自身安全和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与国土资源部门合作,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加强对灾害现场的气象监测预报,为救援处置提供气象保障。
消防大队:根据县指挥部的要求,组织人员参与抢险救灾工作;配合公安部门维护当地社会秩序,保卫重要目标。
县供电公司:负责受灾区域所辖资产范围内的损毁供电设施的修复,确保灾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正常用电。
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县电信公司:负责通讯设施的抢修工作,架设临时设备,做好应急处置期间的通讯保障工作。
各乡(镇)政府:负责事故前期处置工作,开展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县指挥部报告事故情况;并为灾害应急救援提供相关保障。
2.3 应急工作组
2.3.1 综合协调组及职责
牵头单位:县国土资源局
成员单位:县发改委、公安局。负责应急抢险工作的综合协调,保证抢险工作有序开展。
2.3.2 现场抢险组及职责
牵头单位:县人武部
成员单位:各乡(镇)政府,县教育局、公安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环保局、旅游局、安监局,武警中队、公安消防大队。负责突发地质灾害事件中伤员抢救、隐患消除、道路通行能力恢复和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破坏程度鉴定等工作。
2.3.3 医疗救援组及职责
牵头单位:县卫计委
成员单位:县民政局、事发地参与应急救援的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救援组指派的医疗卫生机构。负责现场伤员的抢救和转送工作及相应信息记录,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告人员伤亡和救援情况。
2.3.4 安全保卫组及职责
牵头单位:县公安局
成员单位:武警中队、消防大队。负责设置地质灾害突发事件现场安全警戒线,疏散突发事件发生区域的人员;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事发现场周边地区道路交通秩序,实施交通管制和交通疏导,确保救援道路畅通。
2.3.5 后勤保障组及职责
牵头单位:县发改委
成员单位:县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商工委、气象局,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供电公司。负责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和应急车辆保障、救援人员组织、气象预报、通信保障、资金保障、善后处理等工作,建立突发事件处置现场与上级应急指挥部的通信联络。
2.3.6 调查监测组及职责
牵头单位:县国土资源局
成员单位:县交通运输局、水利局、环保局、安监局、气象局。
负责对突发地质灾害原因进行调查和动态监测,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防止发生次生灾害,以免造成更大的人员伤亡。
各乡(镇)政府可以参照县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结合本地实际成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地质灾害监测、预报
3.1.1 乡(镇)政府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的作用,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具体责任人以及受灾害隐患威胁的居民,明确防灾责任人和监测人。
3.1.2 县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住建、水利、交通运输、气象等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发现险情及时向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各成员单位要做好地质灾害信息收集工作,并做好相应的防范和应急准备工作;气象部门要为地质灾害防治提供气象服务。
3.1.3 出现地质灾害前兆时,监测单位、监测人及知情单位和知情人要通过各种预报预警方式及时向周边受威胁的群众报警,同时向当地政府和县国土资源部门报告有关情况,包括发现的时间、地点、发生的现象和影响程度。
3.2 预防预警行动
各乡(镇)政府要发布本地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对本地地质灾害防范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地质灾害易发区乡(镇)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制度,组织对本地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经常性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和灾情及时处置并向县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报告。及时划定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情况危急时要强制组织群众避灾疏散。工矿企业、工程建设等单位要对生产经营场所及周边开展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制定具体应急预案,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发现险情,要立即采取预警和应对措施,防范地质灾害的发生。
3.3 预警支持系统
3.3.1 县国土资源部门和气象部门要加强合作,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工作,同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做好防灾各项准备工作。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分五个级别:1级为可能性很小;2级为可能性较小;3级为可能性较大(注意级);4级为可能性大(预警级);5级为可能性很大(警报级)。预报级别达到3级以上时,要在县广播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当天天气预报节目中向全县播发。
3.3.2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体系,充分发挥其作用,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演练。
3.3.3 国土资源、水利、气象等部门要密切合作,逐步完善防汛监测网络、气象监测网络、地震监测网络,及时沟通汛情和气象、地震等信息。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科学研究,提高地质灾害防治科技水平。
3.3.4 工矿企业、工程建设等单位要建立地质灾害动态监测和预报预警体系。
3.4 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3.4.1 速报时限要求
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的单位和个人,应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主管机构报告。
发生小型地质灾害,所在地乡(镇)国土资源机构应及时向县国土资源局报告,并负责组织调查和做出应急处置。
发生中型地质灾害,所在地乡(镇)国土资源机构应于2小时内速报县国土资源局,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调查和做出应急处置。
发生大型地质灾害,所在地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机构应于1小时内速报县国土资源局,之后每1小时报告一次工作进展情况,直到事故调查处置结束。
发生特大型地质灾害,所在地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机构应于半小时内速报县国土资源局,之后每半小时报告一次工作进展情况,直到事故调查处置结束。
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地质灾害报告并核实详情后,应立即向县政府报告,并及时采取应急措施,为县政府启动应急预案提供决策依据。
3.4.2 速报的内容
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内容还要包括伤亡和失踪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四级。
4.1 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
受灾害威胁,需避险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4.2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
受灾害威胁,需避险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4.3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
受灾害威胁,需避险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4.4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
受灾害威胁,需避险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