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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宁县县级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4-11-05 08:00 来源:本站

宁政办〔201452

 

 

洛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洛宁县县级会议费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

    《洛宁县县级会议费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11月5日

洛宁县县级会议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县级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严格控制会议费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参照《洛阳市市级会议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党的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县委和县工商联(以下统称县直部门)。

第三条 县直部门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会期、规模,注重会议质量,提高会议效率。

第四条 对县直部门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第五条 县直部门应当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会议费应当纳入部门预算,单独列示,并按要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会议费预算应当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

 

第二章 会议分类和审批

 

第六条 县级会议分类如下:

一类会议:县党代会、县人民代表大会、县政协全会、县劳模会。

二类会议:县委全委会、县委经济工作会、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县政府全会、县政协常委会会议、县纪委全会;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县工商联召开的全县换届会议;县委、县政府召开,乡(镇)党委、政府负责人及其两个以上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全县综合性会议。

三类会议:县直部门召开的全县性工作会议,包括以县委、县政府名义召开,乡(镇)党委、政府负责人参加的会议。

四类会议:除上述一、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

第七条 县级会议按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批:

一、二类会议报县委或县政府批准。

三类会议由县直部门于每年年底前,将下一年度会议计划(包括会议名称、召开的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参会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列入部门预算。县直部门召开本系统全县性工作会议每年不超过1次。

四类会议由县直部门列入年度会议计划,经单位办公会或党组(党委)会审定。

第八条 一、二类会议会期依据委县、县政府批准的会议天数确定(其中“两会”按会议通知的报到时间计算),三、四类会议会期原则上不得超过1天。

会议报到时间,一、二类会议不得超过1天,三、四类会议限当天报到。

第九条 县直各部门应当严格控制会议规模。

一类会议参会人员严格按照县委文件批准的数量限定。

二类会议参会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15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5%以内。

三类会议参会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10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

四类会议参会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7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

第十条 县直部门召开会议应当改进会议形式,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

第十一条 会议应当到会议定点饭店召开,按照协议价格结算费用。未纳入定点范围,价格低于会议综合定额标准的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可优先作为本单位或本系统会议场所。不能在定点饭店召开的会议,在不超出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的前提下,一、二类会议在会前写出情况说明报县财政局审批,三、四类会议写明情况向县财政局备案。

参会人员在50人以内且无外地及乡(镇)代表的会议,原则上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召开。

第十二条 参会人员所在单位以县城区为主的会议不得到县城区以外召开。

 

第三章 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支付

 

第十三条 县级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伙食费、住宿费及公杂费。

公杂费主要包括会议室租赁费、文件印刷费、纸笔等办公用品费、通行证制作费等会议发生的必要支出费用。

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回单位报销,无工资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交通费由会议主办单位参照差旅费管理办法据实报销。会议所在地的代表原则上不安排住宿。

第十四条 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在综合定额控制内据实报销,超支不补,除一类会议外,二、三、四类会议同城均不安排住宿。

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一类会议:每人每天350元(其中伙食费100元、住宿费200元、公杂费50元);

二类会议:每人每天300元(其中伙食费90元、住宿费170元、公杂费40元);

三类会议:每人每天250元(其中伙食费80元、住宿费140元、公杂费30元);

四类会议:每人每天220元(其中伙食费70元、住宿费120元、公杂费30元);

第十五条 会议经费开支渠道

一、二类会议由县直部门在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时,将会议筹备方案及会议经费预算报送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将审定的会议经费列入会议主办单位下一年度部门预算。预算执行中,县财政局根据县委、县政府实际批准的会议天数、参加会议人数和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核定会议经费。

三、四类会议由县直部门按照会议天数、参加会议人数和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从其公用经费或制度允许列支会议费的专项经费中支出。

会议费由会议召开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基层转嫁或摊派。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参加要求参会人员食宿费用自理的各种会议。

第十六条 县直部门在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报销会议费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和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未列入年度会议计划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第十七条 县直部门会议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第十八条 加强会议费管理

严禁县直部门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虚列会议费用于其他开支和设立账外账,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等与会议无关的任何费用。

县直部门应当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分量,安排自助餐或工作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工作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四章 会议费公示和年度报告制度

 

第十九条 县直部门应当将非涉密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参会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在单位内部公示,具备条件的应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条 一级预算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本级和下属预算单位上年度会议计划和执行情况(包括会议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等)汇总后报县财政局。

第二十一条 县财政局对县直部门报送的会议年度报告进行汇总分析,针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完善相关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