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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宁县自留山责任山林权证核换发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1-03-08 08:00 来源:本站

宁政〔2011〕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洛宁县自留山(责任山)林权证核(换)发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遵照落实。


二〇一一年三月八日

洛宁县自留山(责任山)林权证
核(换)发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加强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与管理,完善林权登记换发证制度,保障森林、林木、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林权证的严肃性和法律效力,推进林业产业发展,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林业法律法规规定及《国家林业局关于实行全国统一林权证式样的通知》(林资发〔2000〕159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核(换)发证范围和原则
(一)范围
以林业“三定”以来农民持有的自留山(责任山)林权证为依据,林木、林地使用权未变更、仍由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自留山(责任山)为核(换)发新证的工作范围。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不换发新版林权证:
(1)林地权属不清,争议未解决的;
(2)林地已被收归集体统一流转,确认不能返还的;
(3)已私自转让使用权或被征用的;
(4)有证无地,林地已灭失或改变林地用途的;
(5)原证只登记林木的;
(6)未按要求提出申请或不能提供旧证原件或存根的;
(7)已发放新版林权证的;
(8)宗地已被农业、国土资源等部门登记发证的;
(9)其他情形不宜换发新版林权证的。
不能换证的宗地,要以乡(镇)为单位,形成纸质材料加盖乡(镇)政府公章后上报备查。
(二)原则
已划定的自留山由农户继续长期无偿使用,允许继承,并核(换)发林权证;已承包到户经营的责任山由承包户继续承包经营,允许继承和流转,由承包者申请核(换)发林权证。要坚持依法、公正、公开,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的原则。
二、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健全机构(3月10日—3月13日)
各乡(镇)加大对林权证核(换)发工作的宣传力度,引导广大林农积极参与,主动配合,确保我县林权证核(换)发工作顺利进行。及时健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和林权制度改革办公室,在原林改办工作人员的基础上,进一步充实林改工作队伍,专职负责本乡(镇)林改工作。
(二)制定方案,培训骨干(3月14日—3月16日)
各乡(镇)要依据《河南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操作规程》和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对乡(镇)、村组林改工作人员进行严格培训,打造一支熟悉林权改革和林权证核(换)发业务的骨干队伍,每村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5人。
(三)调查摸底,登记造册(3月17日—3月31日)
各乡(镇)向核(换)发林权证的行政村派驻专业工作小组,在村组干部的配合下,以农民持有的自留山(责任山)林权证及相关资料为主要依据,认真进行摸底调查。一是调查“人”:即对自留山(责任山)林权证所有权和使用权人进行调查,摸清自留山(责任山)林权证使用权人保留或变动情况;二是调查“证”:即对自留山(责任山)林权证使用权人持证情况进行调查,摸清自留山(责任山)林权证发放保存情况;三是调查“地”:即对证载林地进行调查,摸清林地面积、坐落、四至、地类的保存、变更、流转、灭失等情况。在此基础上,对照自留山(责任山)林权证档案,分组逐户核对签名,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宣布登记情况,及时查缺补漏,确保准确无误,为分类核(换)发证工作奠定基础。
(四)申请核查,勘界绘图(4月1日—4月20日)
1.申请核查。在摸底调查的基础上,行政村林改领导小组和乡(镇)林改办工作人员深入宗地现场实地调查,对照“暂不换发新林权证的九种情形”认真审核把关,对调查登记的各类因子与原林权证完全相符的,按初始换证程序进行登记,登记类型选择“初始”,持证人按原证内容填写《林权登记申请表》中的坐落、小地名、四至边界、接界人等各项内容,并附原证或存根复印件;对户主死亡或迁出致使林地使用权人变更、界内面积增减或四至等部分登记因子变动,需要变更原林权证内容的,按变更换证程序登记。勘界调查人协助申请人填写《洛宁县林权证核(换)发变更登记表》,经利益相关人和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代表在相关栏内签字确认,报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可按新的变更内容填写《林权登记申请表》,登记类型选择“变更”。
2.勘界绘图。各乡(镇)林改工作人员在实地勘查后,以行政村为单位统一勘界绘图。对面积在30亩以上的宗地,采用1∶25000地形图勾绘、GPS绕测等方法,测算宗地面积和地形边界;对30亩以下的宗地,采用实地丈量方法测算面积,实地勾绘形状示意图,并在1∶25000地形图上做出标记。
(五)填写表册,张榜公示(4月21日—5月31日)
1.填写表册。调查人员通过勘界绘图确定面积后,认真填写《林权调查簿》并签字,各乡(镇)主管林改工作的负责人审核签字,以村民组为单位造册登记,形成完整的集体林改资料,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连同相关申请材料上报县林业局。
2.张榜公示。对经审核无异议的申请核(换)发林权证的林地,由县林业局林权登记中心审核无误后,制作林地所有权、使用权登记发证前公示材料,由县林业局包乡技术人员协同乡(镇)、村组林改工作人员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30天。公示结束后,各乡(镇)向县林业局提供公示的图像资料存档。
(六)核(换)发新证,建立档案(6月1日—6月30日)
1.核(换)发新证。县林业局要及时将经审核无误并经公示后无异议的林权登记申请材料输机,打印林权证,报县人民政府审批,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换发新证。
2.建立档案。根据林改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按照客观、完整、准确、系统的基本要求,把具有保存价值的换证申请登记调查、申报、批准材料和相关文件、图表、记录、声像、数据等各种原始资料,以村民组为单位进行整理造册,立卷归档,分级保管。
3.检查验收。省林改领导小组年内将组织人员对我县林改工作进行全面的检查验收。各乡(镇)在完成自留山(责任山)林权证核(换)发工作的同时,要认真对照林改任务,通过自查完善,进一步提高林改工作质量,确保全面完成任务,接受省林改检查验收。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全县自留山(责任山)林权证核(换)发工作实行县级领导、乡(镇)实施、村组操作、部门服务的工作机制。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严格程序,扎实开展。
(二)明确责任。县林业部门要做好自留山(责任山)林权证核(换)发工作的技术指导、政策咨询、林权登记、换发新证等工作;新闻单位要加大林改宣传力度,营造林改良好舆论氛围;档案部门要搞好档案管理指导服务;民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司法等部门要各司其职、积极配合,形成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强大合力;各乡(镇)具体负责所辖村林改工作。
(三)强化培训。县林业局抓好包乡(镇)技术人员、各乡(镇)骨干人员的业务培训,以本方案为重点,突出对自留山(责任山)林权证核(换)发工作的实施步骤、工作程序、技术要点、档案管理等业务进行专门培训,使广大技术人员明确目标任务,掌握技术要领。各乡(镇)要抓好本乡(镇)林改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达到人人懂技术、会操作。
(四)严肃纪律。自留山(责任山)林权证核(换)发工作是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办事,实行阳光操作,全程公开透明。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针对工作中的新情况,探索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新措施。要建立解决林权纠纷的工作机制,采取得力措施,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对因工作不负责任,发生涉及林改工作重大群体性上访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纪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附件:洛宁县各乡(镇)自留山(责任山)林权证核(换)发工作任务一览表

附 件

洛宁县各乡(镇)自留山(责任山)林权证

核(换)发工作任务一览表

单位:万亩

单位

需核(换)发的自留山(责任山)林权证面积

洛宁县

39.66

下峪镇

10.49

涧口乡

4.99

底张乡

4.72

上戈镇

3.62

兴华镇

2.78

小界乡

2.66

赵村乡

2.59

马店乡

1.99

陈吴乡

1.64

长水乡

1.49

罗岭乡

1.23

故县乡

0.97

西山底乡

0.30

河底镇

0.11

东宋镇

0.08

注:此表中的任务数据均为各乡(镇)统计上报数据,此次换证面积可以增加,但不能减少,凡面积减少的乡(镇),一律按林改任务未完成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