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
洛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
宁政办〔2010〕7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古籍保护工作,根据《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洛政办〔2010〕92号)精神,经县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古籍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古籍是中华民族在数千年历史发展过程中创造的重要文明成果,蕴含着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想象力和创造力,是中华文明绵延数千年、一脉相承的历史见证,具有不可再生性。我县是中华文明的重要发祥地之一,古代文献典籍、文化遗存丰富,保护这些古籍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特色突出的文化强县、构建和谐洛宁的客观要求,对促进文化传承、弘扬民族精神具有重要作用。
近年来,我县古籍保护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如古籍底数不清,收藏条件较差,古籍老化、破损严重,古籍专业保护和修复人才严重缺乏等,致使部分古籍面临失传的危险,加强古籍保护已刻不容缓。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站在对国家和历史负责的高度,充分认识古籍保护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做好古籍保护工作。
二、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方针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大保护力度,建立科学有效的保护制度,提高全社会保护意识,充分发挥古籍在传承中华文化、提高人民群众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增强民族凝聚力、促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二)基本方针。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坚持依法保护和科学保护的原则,正确处理古籍保护与利用的关系,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三)目标任务。结合国家实施的中华古籍保护计划和国家古籍整理重点图书出版规划,全面、科学、规范地开展古籍保护工作。一是对全县各类图书馆、博物馆,民族宗教、教育、文物、卫生、科技等系统以及民间的古籍收藏和保护状况进行全面普查,摸清古籍底数,编制《洛宁县古籍联合目录》;二是实施古籍分级保护,编制《洛宁县珍贵古籍名录》,完成我县推荐、申报《国家珍贵古籍名录》和《河南省珍贵古籍名录》的相关工作;三是完成一批古籍书库的标准化建设,做好我县推荐、申报“全国古籍保护重点单位”和“河南省古籍保护重点单位”相关工作;四是建立古籍综合信息资源数据库,加强古籍整理、出版和修复工作;五是培养一批具有较高水平的古籍保护专业人员,逐步形成较为完善的古籍保护工作体系和工作制度。
三、古籍普查的范围、内容和标准
(一)古籍普查的范围。普查范围包括全县所有公共图书馆、学校图书馆(室)、科研单位图书馆(室)、宗教单位图书馆(藏经阁等)、医疗卫生单位图书馆(室)以及有古籍收藏的单位。个人或私人收藏机构也应纳入普查范围。古籍普查对象为我国汉文和各少数民族文字的古籍。其他特种文献,如甲骨、简册、帛书、金石拓片等暂不列入普查范围。各收藏单位(包括个人和私人收藏机构)所收藏、保存的古籍,其所有权不变。其中珍贵古籍文献需要整理、出版、修复的,实行申报制,由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规划、落实。
(二)古籍普查的内容。主要内容包括古籍基本信息、古籍破损信息和古籍保存状况信息等。古籍基本信息主要指古籍数据标识号、古籍书目信息(如书名、卷数、著者、版本、附注、分类、定级等)、书影等,一般以“部”为单位进行登记;古籍破损信息主要指古籍破损原因、程度、级次和修复建议等,一般以“部”为单位进行登记,破损记录应细化到“册”;古籍保存状况信息主要是对古籍库房环境和管理状况的记录,一般以“库房”为单位进行统计。
(三)古籍普查工作执行的标准。全县古籍普查工作执行国家颁布的古籍定级标准、古籍特藏破损定级标准等规定标准(古籍普查执行标准可登陆“中国古籍保护网”下载)。其中汉文古籍的定级,依据《古籍定级标准》执行;少数民族文字古籍的定级标准由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组织制定并颁布实施。
四、古籍普查工作机构设置与任务分工
全县古籍普查工作由县古籍保护工作局际联席会议统筹协调。县联席会议办公室聘请有关专家成立洛宁县古籍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负责珍贵古籍的定级审核和普查咨询工作;组织相关人员在县图书馆成立洛宁县古籍保护中心,负责指导全县古籍普查数据的汇总、普查人员的培训,建立“洛宁县古籍综合信息数据库”,形成“洛宁县古籍联合目录”,并向市古籍保护中心报送古籍普查报表。各乡(镇)、各有关单位、各图书馆(室)、博物馆及藏书机构负责各自辖区、系统和部门内部的古籍普查数据的登记、汇总工作。普查单位填写表格并校对后,直接提交县古籍保护中心进行审核和汇总。
五、古籍普查步骤
第一阶段:2010年9月底前,建立县古籍保护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制度,成立县古籍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建立县古籍保护中心,开展古籍普查人员的培训,实施全县古籍的初步调查和摸底工作。
第二阶段:2010年底前,全面开展我县的古籍普查工作,主要是完成一、二级古籍的普查登记,并开展二级以下古籍的普查登记工作;在全面普查的基础上,初步编制《洛宁县珍贵古籍名录》,并选择其中部分古籍申报《国家珍贵古籍名录》、《河南省珍贵古籍名录》和《洛阳市珍贵古籍名录》。开展“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河南省古籍重点保护单位”创建工作。
第三阶段:2011—2012年,继续开展二级以下古籍普查工作,由县古籍保护中心负责汇总古籍普查成果,初步建立《洛宁县古籍联合目录》,并对《洛宁县珍贵古籍名录》进行补充、完善;继续组织全国及全省古籍重点保护单位和珍贵古籍名录的申报工作。
六、古籍普查工作要求
(一)县古籍保护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古籍保护工作。各乡(镇)、各有关单位要将古籍保护作为文化产业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明确目标任务,强化保障措施,建立古籍保护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要充分发挥专家在古籍修复、保护、研究等方面的作用。
(二)各有关单位要加大古籍普查、保护的资金投入力度,制定鼓励政策,积极吸纳社会资金参与、支持古籍保护工作。
(三)县古籍保护中心要多渠道、多层次培养古籍保护人才。要加强古籍保护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着力打造一支技术精湛、素质较高的古籍保护专业人才队伍,为古籍的普查、保护、修复提供坚实的人才基础和智力支持。
(四)各有关单位要健全机制,制订工作细则,严格按标准和程序开展普查登记工作,提交普查数据,对普查工作各个环节实行全过程的质量控制,确保普查数据真实有效。
二○一○ 年九月十五日